1、根據(jù)以往的歷次司法資格考試的經驗,國際經濟法的考試重點主要涉及的是國際貿易法部分,也就是指定用書第二、三、四章和第六章有關世界貿易組織的內容。
2、考試中考的最多的貿易術語是FOB,CIF和FCA.《2000年解釋通則》中的13種術語都不直接和鐵路運輸有關系,但各種運輸都可以適用的FCA、CIP和CPT目前使用越來越多,因此也比較重要。
3、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作為考試法規(guī)與去年的相比內容及考試重點有何變化?2000年的貿易術語較99年的相比,沒有太大修改,修改只有兩點:一個是FAS和DEQ術語中進出口手續(xù)的辦理,另一個是FCA術語下卸貨責任的承擔問題,其余的和99年的一樣,掌握的重點也一樣。
4、在CIF合同中,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則:
A.賣方無權要求買方照付貨款;
B.賣方有權要求買方照付貨款;
C.賣方可向買方提供包括保險單在內的全部裝運單據(jù);
D.賣方只能依保險單向保險人求償
答案應是B和C.
5、根據(jù)《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若當事人行為已構成根本違反合同,則受害方有權(AC)?
A要求損害賠償
B采取其他救濟措施
C有權宣告解除合同
D提請仲裁
6、涉及國際貿易法的部分復習可以細點,但涉及國經總論、對外貿易管制和國際經濟法其他領域法律問題時掌握要點即可。
7、營業(yè)地在我國的當事人對外簽訂的貨物買賣合同在什么情況下適用1980年《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首先看合同的約定,如果合同明確選擇某一國家的法律作為準據(jù)法,或雖未選擇準據(jù)法但明確約定不適用公約,那么此時公約不適用;其次,在不存在上述情況時需看對方當事人的營業(yè)地所在,如果對方當事人的營業(yè)地在非中國的其他公約締約國,公約適用,否則公約不適用;最后應看買賣合同的客體是否屬于公約規(guī)定不應適 用的七種情形,如果是公約也不應適用。
8、我國加入1980年公約時對公約關于合同形式要件的保留與99年新《合同法》有沖突,這是否意味著我國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仍需采用書面形式方才有效?盡管我國1999年新《合同法》已允許涉外合同采用口頭形式,但在中國沒有撤銷對1980年公約所作出的有關保留前,該保留仍然有效。但這也并不意 味著我國目前所有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都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因為并非所有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都必須適用公約。換言之,如果某一具體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必須適用 80年公約,那么該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方為有效;但如果某一具體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無須適用80年公約,而是適用我國新《合同法》或其他對合同形式要件沒 有特殊要求的法律,那么沒有采用書面形式不會影響該合同的效力。
9、2000年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規(guī)定的13種貿易術語很難記得非常清楚,在掌握這13種貿易術語時有什么訣竅嗎? 在短時間內搞清并記住這13種貿易術語的每一項規(guī)定既不現(xiàn)實也無必要,比較簡潔的方法是記住下列共性和個性的東西。(1)13種貿易術語中只有EXW由 買方辦理出口手續(xù),DDP由賣方辦理進口手續(xù),其余11種術語均由賣方辦理出口手續(xù),買方辦理進口手續(xù)。(2)EFCD四組術語中賣方的義務逐漸增加。E 組中賣方只需在其所在地備妥貨物交買方即可;F組中賣方須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承運人;C組中賣方須安排運輸,CIF和CIP情況下賣方還須投保,但對風 險轉移后(風險轉移的時間均在出口國)發(fā)生的貨物滅損和額外費用概不負責;D組中賣方須將貨物運至邊境或進口國內的約定地點,并承擔在此之前的全部風險和 費用。(3)重點搞清楚FCA、FOB、CIF和CFR這四種常見的貿易術語之間的區(qū)別和聯(lián)系。
轉自:<a href=' 育路司法考試網</a>
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fā)展的。早在中世紀末期,歐洲主要商業(yè)城市就有一些關于國際商業(yè)交易的規(guī)則。
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有關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則和制度大量出現(xiàn) ,并具有了國家之間條約的形式。作為一門學科,國際經濟法學也于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逐漸發(fā)展起來。
概念和范圍 關于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和范圍,國際上和國內都學說不一,總的來說,可歸納為廣泛和狹窄的兩種概念和范圍。 廣義國際經濟法 泛指調整國際經濟交往的法律。
其范圍包括一切關于超越國界并涉及任何經濟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規(guī)則和制度,不論進行交往和交易的主體是國家、國際組織或機構、國營金融機構(如國家的中央銀行),還是個人、法人或跨國公司。它也不區(qū)分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和私法。
主張這種概念的法學家一般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社會中經濟關系和經濟組織的國際法規(guī)范和國內法規(guī)范的總稱,他們打破了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界限,強調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滲透。這派國際經濟法學者特別著重從各種有關法規(guī)的綜合的角度,研究實際的法律問題,對實際法律工作者來說,較切合實用。
按照廣泛的概念,國際經濟法的內容甚廣,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①關于外國人經濟地位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法。②關于國際商業(yè)交易的私法方面,包括貨物買賣、運輸、契約的法律,保險法,公司法和海商法。
③關于國際貿易的國內法規(guī),如關稅法規(guī)、內地稅法規(guī)、進出口管制法規(guī)、外匯管制法規(guī)以及關于質量和包裝標準等方面的法規(guī)等。④關于外國人投資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法,包括外國人投資的組織和清理、投資的待遇、保護和保證(見國際投資法),國有化和征收,解決投資爭端的方法和適用的法律,等等。
⑤關于國際貿易制度、國際貨幣和金融制度和國際機構投資制度的國際法和國際經濟機構法,如關稅及貿易總協(xié)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區(qū)域性國際開發(fā)銀行(如亞洲開發(fā)銀行)的法律,國際商品協(xié)定等。這部分法律都是通過國際條約的形式制定的,構成國家之間的條約義務,屬國際公法的范圍,不直接涉及或約束個人。
⑥關于區(qū)域經濟一體化的法律,如歐洲經濟共同體,經濟互助委員會,安第斯條約組織的法律。⑦國際稅法,包括課稅管轄權范圍,關于解決雙重課稅的法律(見國際稅法) 。
狹義國際經濟法 是國際公法的一個特殊部門。凡國際貿易、經濟交易中涉及的私法問題(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等)和國內法問題(如關于進出口管理的國內立法等)都不屬于國際經濟法的范疇。
這派學者比較注意國際經濟法的理論體系的研究。根據(jù)狹窄的概念,國際經濟法的范圍和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①關于一國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國境外經濟領域的法律地位。
②關于私人國外投資的法律制度。③國際機構投資的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世界銀行和各區(qū)域開發(fā)銀行的組織機構法和關于其資金來源和經營的法律。
④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制度,其中主要包括國際貿易,金融和貨幣關系的國際法原則和規(guī)則。關于國際貨幣制度的法律涉及的問題包括:根據(jù)《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xié)定條款》建立的關于國際貨幣體制的行為規(guī)則以及其實施和改革,區(qū)域性貨幣制度等。
國際貿易法律制度包括《關稅及貿易總協(xié)定 》體現(xiàn)的各項原則(如非歧視原則、多邊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普遍和逐步降低關稅、禁止數(shù)量定額制、關于防止出口貿易中限制競爭的原則、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qū)制度涉及的原則,關于保障措施和免除執(zhí)行某項原則的制度等),國際商品(初級產品)協(xié)定、生產國協(xié)會、綜合商品方案問題 、調整不同發(fā)展水平國家(即發(fā)達國家和發(fā)展中國家)之間貿易關系的非對等性質的優(yōu)惠原則、關于禁止商業(yè)上限制競爭的做法的國際行為準則、消除或減少非關稅貿易障礙等。⑤國際經濟組織和機構法,包括組織結構、決策程序和職能范圍等方面的問題。
⑥區(qū)域性經濟一體化的法律制度。⑦國際稅法,等等。
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秩序 國際經濟法是與國際經濟秩序緊密相關的,實際上兩者難以分割,前者是為后者服務的。國際經濟秩序至少包含兩個意義,即①國際經濟關系領域中各國共同協(xié)議的價值觀念體系,也就是作為指導國際經濟關系的政治、經濟和社會觀念體系。
②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結構,又稱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秩序。從這個角度看,國際經濟法可以說是國際經濟秩序的法律方面,也就是作為指導國際經濟秩序的政治、經濟和社會觀念在法律上的體現(xiàn)。
從整個世界范圍看,當今國際經濟關系中占支配地位的經濟秩序仍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結束時建立起來的經濟秩序。其核心內容就是“布雷頓森林協(xié)定”即《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xié)定條款》(見國際貨幣法)、《國際復興開發(fā)銀行協(xié)定條款》和《關稅及貿易總協(xié)定》所建立的體制。
這一國際經濟秩序以及為其服務的國際經濟法雖曾對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美國和。
第一章緒論就不要看了,最多考兩分的題!
第二章簡單一看,記住幾個原則大體講的是什么意思,留意看下經濟主權和全球合作原則!
第三五六章是重點章節(jié),案例一般集中在這幾章。尤其是第三章,最最重點,全書重點。近30分的題出現(xiàn)在這一章,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補救,風險轉移;重要的國際貿易術語(FOB,FCA,CIF,CFR),支付方式(匯付,托收,信用證)。
第四章主要是GATS法律體系,本章不是太重要,是次重點章節(jié)!
第五章重點看第四五節(jié),掌握國際技術合同和知識產權的保護,相關內容!
第六章考點分布較均勻,“雙邊投資保護協(xié)定的主要內容”“世貿下國際投資規(guī)范”,《TRIMs協(xié)議》要重點學習,此外,注意ICSID和MIGA體制!
第七章考大題一般是簡單。此章重點概念較多。特別提款權,國際儲備,融資協(xié)議,主辦人擔保,國際融資租賃,證券欺詐,浮動抵押,備用信用證等概念延伸的簡答題!
第八章重點是重復征稅問題和國際逃稅避稅問題,稅收管轄權和沖突調節(jié)!
第九章和第十章就是選擇題了,顯而易見的東西看看就行!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愿你早日順利通過自考!
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主要包括國際貿易法(其中又包括國際貨物貿易法、國際服務貿易法、國際技術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以及國際經濟貿易爭議的解決等幾大分支。
學習與研究國際經濟法,首先要理解和掌握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其次就是要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了解國際經濟立法與實踐,特別是我國涉外經濟立法與實踐中涉及的各種法律問題。 國際經濟法課程的學習對象是法學專業(yè)本科學生,使用的教材是由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傳麗主編、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國際經濟法》。
學生可參考使用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制作的《國際經濟法》錄音教材、電視直播課堂、IP網絡課件等其他教學媒體講授的內容進行學習和復習。 本課程為72學時,4學分。
教材共有10章,分別是:第一章緒論、第二章國際貨物買賣法、第三章國際貨物運輸法、第四章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第五章世界貿易組織多邊貿易體制、第六章國際知識產權法、第七章國際投資法、第八章國際貨幣金融法、第九章國際稅法、第十章國際經濟爭議的解決 國際經濟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之后開始形成的一門新興邊緣性學科。目前,我國的對外經貿交往和國際經濟法實踐迅速發(fā)展,人們對國際經濟法知識的需求越來越迫切。
加入WTO以后,我國開放的程度更加提高,中國人,中國的商品,中國的資本甚至中國的貨幣都要在國際市場發(fā)揮更大的作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進行商業(yè)交易,涉及到最多的、最基本的就是商品、貨幣和資本了。
如果商品交易跨越了國境,就成為國際貿易,貨幣要是跨越了國境,就成了國際金融,資本跨越了國境,就成了國際投資。 國際經濟法究竟包括哪些內容?作為一種法律規(guī)范,國際經濟法究竟是從何時開始出現(xiàn)的?后來如何逐步發(fā)展?它與相鄰的各種法律門類或學科之間有何聯(lián)系?有何區(qū)別?在學習國際經濟法之前,應該對這些基本問題有一些了解。
早在公元以前,地中海沿岸亞歐非各國之間已經出現(xiàn)頻繁的國際經濟往來和國際貿易活動。在長期實踐的基礎上,各國商人約定俗成,逐步形成了處理國際商務的各種習慣和制度。
這些習慣和制度,有的由有關國家的法律加以吸收,規(guī)定為處理涉外商務的成文準則,有的則由各種商人法庭援引作為處理國際商務糾紛的處理根據(jù),最終,逐步形成了有約束力的判例法或習慣法。實際上,這些商事法規(guī)和商事習慣法就是國家經濟法的最初萌芽。
在古代的羅馬法中,有“萬民法”和“市民法”之說,前者就是用來調整羅馬公民與非羅馬公民之間,以及非羅馬公民之間貿易和其他關系的法律。羅馬法中有大量關于國際商務來往的規(guī)定,逐漸推廣到西歐大陸,以至于影響到世界許多地區(qū)。
中世紀時期,歐洲繼承了羅馬法的基本原則,在其基本原則基礎上豐富和發(fā)展了羅馬法,形成了歐洲的國際性商事習慣。 17世紀以后,資本主義世界市場逐步形成,世界各民族與國家之間的經濟貿易交往日漸頻繁,國際經濟關系空前密切,國際經濟法的發(fā)展也進入了一個新的發(fā)展階段。
從17世紀到20世紀40年代有關國際經濟關系的條約,以及國際習慣和相關的國內立法,不斷大量出現(xiàn),而且日臻完善。 第二次世界以后,國際社會發(fā)生了重大變化形,不斷有新的民族獨立,成了新的國際力量的對比。
這些政治和經濟大變化,引起國際經濟關系逐步發(fā)生重大轉變,出現(xiàn)新的格局。國際經濟法的發(fā)展也進入新的發(fā)展時期。
國際經濟法是泛指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guī)范。要學好國際經濟法,還要了解國際經濟法與其他法律學科的聯(lián)系和區(qū)別。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區(qū)別是,國際經濟法調整的是國際經濟關系,國際公法調整的是國際政治關系。例如《關稅及貿易總協(xié)定》、《國際貨幣基金協(xié)定》、《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屬于國際經濟法范圍。
《維也納外交公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屬于國際公法范圍。 國際經濟法也不同于國際私法。
國際私法又稱為“法律沖突法”,其作用是在各國法律,例如民法或商法相互沖突的情況下,確定應當適用哪國法律。它所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各國涉外的私人之間的關系,而不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系。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商務慣例的區(qū)別。國際商務慣例在這里主要是指由各種國際性民間團體制定的用以調整國際私人經濟關系的各種商務規(guī)則。
國家或各國政府間組織如果以非主權實體的身份與異國私人進行經濟交往,從事跨越一國國境的一般經濟貿易活動,并且自愿選擇適用國際商務慣例,在這種情況下形成的國際經濟關系也受國際商務慣例的約束。 國際經濟法是一門實務性很強的法律學科。
掌握國際經濟法知識的目的是付諸實際應用。所以,要堅持理論聯(lián)系實際的學風,做到理解掌握,學以致用。
要在學習理解國際經濟法規(guī)則時,應當與實際生活中的相關現(xiàn)象聯(lián)系起來??梢酝ㄟ^案例來獲得對國際經濟貿易方面的知識。
在有了一些實際感受以后,還要結合國際經濟法課程的內容,學會站在國際經濟法的立場上進行思維,或者說,學會站在一個企業(yè)家、投資家、交易當事人的立場上來判斷一樁交易的是非曲直,或者利弊得失。
司法考試國際經濟法必知40點: 1、根據(jù)以往的歷次司法資格考試的經驗,國際經濟法的考試重點主要涉及的是國際貿易法部分,也就是指定用書第二、三、四章和第六章有關世界貿易組織的內容。
2、考試中考的最多的貿易術語是FOB,CIF和FCA.2000年解釋通則中的13種術語都不直接和鐵路運輸有關系,但各種運輸都可以適用的FCA、CIP和CPT目前使用越來越多,因此也比較重要。 3、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作為考試法規(guī)與去年的相比內容及考試重點有何變化?2000年的貿易術語較99年的相比,沒有太大修改,修改只有兩點:一個是FAS和DEQ術語中進出口手續(xù)的辦理,另一個是FCA術語下卸貨責任的承擔問題,其余的和99年的一樣,掌握的重點也一樣。
4、在CIF合同中,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則:A.賣方無權要求買方照付貨款;B.賣方有權要求買方照付貨款;C.賣方可向買方提供包括保險單在內的全 部裝運單據(jù);D.賣方只能依保險單向保險人求償 答案應是B和C. 5、根據(jù)《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若當事人行為已構成根本違反合同,則受害方有權(AC) A要求損害賠償 B采取其他救濟措施 C有權宣告解除合同 D提請仲裁 選擇哪個比較合適,為什么? 6、涉及國際貿易法的部分復習可以細點,但涉及國經總論、對外貿易管制和國際經濟法其他領域法律問題時掌握要點即可。 7、營業(yè)地在我國的當事人對外簽訂的貨物買賣合同在什么情況下適用1980年《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首先看合同的約定,如果合同明確選擇某一國家的法律作為準據(jù)法,或雖未選擇準據(jù)法但明確約定不適用公約,那么此時公約不適用;其次,在不存在上述情況時需看對方當事人的營業(yè)地所在,如果對方當事人的營業(yè)地在非中國的其他公約締約國,公約適用,否則公約不適用;最后應看買賣合同的客體是否屬于公約規(guī)定不應適 用的七種情形(參看指定用書第195頁公約適用范圍之(2)),如果是公約也不應適用。
8、我國加入1980年公約時對公約關于合同形式要件的保留與99年新《合同法》有沖突,這是否意味著我國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仍需采用書面形式方才有效?盡管我國1999年新《合同法》已允許涉外合同采用口頭形式,但在中國沒有撤銷對1980年公約所作出的有關保留前,該保留仍然有效。但這也并不意 味著我國目前所有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都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因為并非所有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都必須適用公約。
換言之,如果某一具體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必須適用 80年公約,那么該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方為有效;但如果某一具體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無須適用80年公約,而是適用我國新《合同法》或其他對合同形式要件沒 有特殊要求的法律,那么沒有采用書面形式不會影響該合同的效力。 9、2000年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規(guī)定的13種貿易術語很難記得非常清楚,在掌握這13種貿易術語時有什么訣竅嗎? 在短時間內搞清并記住這13種貿易術語的每一項規(guī)定既不現(xiàn)實也無必要,比較簡潔的方法是記住下列共性和個性的東西。
(1)13種貿易術語中只有EXW由 買方辦理出口手續(xù),DDP由賣方辦理進口手續(xù),其余11種術語均由賣方辦理出口手續(xù),買方辦理進口手續(xù)。(2)EFCD四組術語中賣方的義務逐漸增加。
E 組中賣方只需在其所在地備妥貨物交買方即可;F組中賣方須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承運人;C組中賣方須安排運輸,CIF和CIP情況下賣方還須投保,但對風 險轉移后(風險轉移的時間均在出口國)發(fā)生的貨物滅損和額外費用概不負責;D組中賣方須將貨物運至邊境或進口國內的約定地點,并承擔在此之前的全部風險和 費用。(3)重點搞清楚FCA、FOB、CIF和CFR這四種常見的貿易術語之間的區(qū)別和聯(lián)系。
10、關于要約,我A公司向巴西B公司發(fā)出傳真稿:“急購巴一級白砂糖200噸,每噸250美元CIF廣州1994年4月20日至25日裝船?!卑?西B公司回電稱:“完全接受你方條件,1994年5月1日裝船?!?/p>
依照國際貿易法律與慣例,巴西公司的回電屬于下列哪項( B) A.反要約 B.一項新要約 C.無效承諾 D.有效承諾 11、根據(jù)80年公約,貨物的風險確定應考慮如下因素:(1)找出合同約定的交貨時間,通常情況下這個時間就是風險轉移的時間。具體而言,首先看合同是否有明確約定;其次,如果合同對交貨時間沒有明確約定,但要求賣方安排貨物的運輸,那么賣方把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的時間即為交貨時間;最后,如果合同既沒有約定交貨時間又沒有要求賣方安排運輸,那么賣方在其營業(yè)地或特定地點貨交買方時或買方不收取貨物而約定的交貨期限屆滿時,風險即轉移。
(2)如果貨物在交 貨以后發(fā)生的滅損是由于賣方的過失所致,貨物的風險不轉移,即應由賣方承擔貨物損失;(3)如果銷售的是運輸途中的貨物,則上述規(guī)則不適用,而應適用其特 殊的風險轉移規(guī)則(參看指定用書第209頁)。 12、共同海損,如何理解共同海損分攤價值的確定,請詳細解釋? 共同海損的分攤價值也就是共同海損的獲救財產的價值,以及共同海損本身。
比如說,一艘價值100萬的船載有三批貨物,貨物價值分別為50萬、30 萬、20萬,當船遇大風浪為保持船。
經濟法基礎重點在于:1、經濟法概論(1)法和經濟法的概念(2)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3)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2、會計法律制度(1)會計法律制度概述(2)會計核算(3)會計監(jiān)督(4)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5)違反會計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擴展資料:經濟法特點: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新興的法律部門,與傳統(tǒng)的相鄰法律部門相比,其主要特點有: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xù)發(fā)展的經濟環(huán)境和經濟秩序。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
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xié)調相互之間的關系。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fā)達的法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fā)展而產生和發(fā)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fā)展的產物。
四、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xù)、穩(wěn)定的發(fā)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經濟法。
經濟法基礎重點在于:
1、經濟法概論
(1)法和經濟法的概念
(2)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3)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
2、會計法律制度
(1)會計法律制度概述
(2)會計核算
(3)會計監(jiān)督
(4)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5)違反會計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擴展資料:
經濟法特點: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新興的法律部門,與傳統(tǒng)的相鄰法律部門相比,其主要特點有: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xù)發(fā)展的經濟環(huán)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xié)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fā)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fā)展而產生和發(fā)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fā)展的產物。
四、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xù)、穩(wěn)定的發(fā)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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