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問犯罪嫌疑人及訊問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在刑事訴訟法》第二章第二節(jié)中都有明確規(guī)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nèi)進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nèi)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犯罪嫌疑人,經(jīng)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jié)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guī)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1。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為了提高訊問效率,保證訊問質(zhì)量,防止違法亂紀,確保訊問安全,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訊問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分別進行。 2。
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nèi)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 對在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犯罪嫌疑人,經(jīng)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nèi)進行。 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兩次傳喚間隔的時間一般不得少于12小時,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對于已經(jīng)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nèi)訊問,在發(fā)現(xiàn)不應當拘留或者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 3。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 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認有犯罪行為,即讓其陳述有罪的情節(jié);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認有犯罪事實,則讓其陳述無罪的辯解,然后根據(jù)其陳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問題。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 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權拒絕回答。
是否與本案無關,應以是否對查明本案的全部事實情節(jié),即時間、地點、方法、手段、動機、目的、作案人的情況等有實際意義或有證據(jù)價值為準。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guī)定。
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且將這種情況記入筆錄。
訊問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曉當?shù)赝ㄓ玫恼Z言文字,應當為其翻譯。
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制作訊問筆錄。筆錄應當如實記載提問、回答和其他在場人的情況。
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改正。
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訊問犯罪嫌疑人,嚴禁刑訊逼供,也不準誘供、騙供、指名問供。對于實行刑訊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權提出控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刑訴法證人偵查人員詢問時規(guī)定和注意事項有:一、刑事訴訟法法規(guī) 第三節(jié) 詢問證人 第一百二十二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xiàn)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在現(xiàn)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第一百二十三條 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jù)、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guī)定,也適用于詢問證人。
第一百二十五條 詢問被害人,適用本節(jié)各條規(guī)定。 二、其他詢問證人應注意的問題 (一)詢問初始階段的非個人化傾向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偵查人員對證人進行詢問的初始階段通常具有程序性、格式化的特征。
典型的詢問開始程序是: 偵查人員向證人出示工作證件,告知證人自己的工作單位、職務并向證人說明本次來訪的目的。 偵查人員告知證人有如實作證的義務,并說明作偽證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偵查人員會詢問證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籍貫等)、個人經(jīng)歷、家庭情況及聯(lián)系方式等方面的情況。 4、偵查人員向證人提出一個開放性的問題:“關于某某案件你都了解哪些情況?”以引出證人的自由敘述性回答。
這種格式化的詢問開始程序會對詢問雙方的交流產(chǎn)生以下負面影響: 偵查人員在詢問開始前的介紹中通常只是提及自己的工作單位和職務,例如我們是某某市公安局的偵查員,這種介紹使偵查人員極具“官方色彩”,證人會將偵查人員看作是一個行使公權力的警察機關的代表,從而不利于雙方親和關系的建立。 偵查人員對證人法律義務的告知會增加證人對詢問前景不確定性的感知,從而增加其焦慮感,降低證人同偵查人員分享信息的意愿。
3、詢問以收集證人的背景信息開始,這雖然在某種程度上具有降低證人焦慮,穩(wěn)定其情緒的作用,但是這種收集證人背景信息的問題具有程序性、格式化的特征,進一步放大了偵查人員的非個人化傾向,使偵查人員看起來更像是一個官方機構的信息統(tǒng)計員而非一個獨立的、富有同情心的個人,從而在詢問一開始就給雙方親和關系的建立制造了心理上的屏障。 (二)證人自由敘述中的打斷行為 如前所述,在詢問的開始階段,偵查人員一般會向證人提出一個開放性的問題,以要求證人做出自由敘述性的回答。
但不幸的是,偵查人員通常在證人做出敘述性回答不久便提出其他的問題打斷證人的敘述。對此一個可能的解釋是:證人回答內(nèi)容的某些方面激發(fā)了偵查人員進一步探詢相關信息的興趣,而偵查人員又害怕隨著詢問的推進其會忘記需要進一步探詢的問題,故而打斷證人進行提問。
他國學者經(jīng)過研究發(fā)現(xiàn),“當證人或被害人開始敘述后,平均在7。5秒鐘之內(nèi),偵查人員就會打斷他們的敘述”。
更為嚴重的是,這種打斷行為是重復和持續(xù)性的。“當證人開始對一個開放性問題進行回答后,偵查人員平均要打斷他們11次”。
這種打斷行為會給偵查人員與證人的互動交流造成巨大的破壞作用。 在證人還沒有把話講完之前將其打斷,這會把證人降低到僅僅是回答問題的角色,偵查人員只是把證人看作證據(jù)的提供者,而非一個有著獨特情感和需要的個人。
2、這種打斷行為限定了證人提供信息的順序,從而容易使證人產(chǎn)生挫折感。 3、當證人連續(xù)多次被不耐煩的偵查人員打斷后,偵查人員這種快節(jié)奏的提問風格,會使證人產(chǎn)生一種心理預期:即他只有較短的時間來回答問題。
這種心理預期會對證人的記憶檢索活動造成干擾,使其只進行簡單、淺層的記憶檢索,從而妨礙證人向偵查人員提供一個詳細的回答。更為嚴重的是,偵查人員這種頻繁的打斷行為會使證人在詢問中逐漸變得消極,只是被動地等待偵查人員的提問,而不會主動提供信息。
(三)詢問過程中不當?shù)奶釂柗绞郊坝谜Z 首先,封閉性問題的過度使用。 一般來講,偵查人員在詢問中提出的問題可以分為封閉性問題與開放性問題兩種。
這兩種問題各有優(yōu)缺點。開放性問題具有引導證人作出準確、完整回答的潛在可能性,但是同時它也允許證人作出不相關的回答,并且在通常情況下也很少能夠引導出偵查人員所需的全部信息。
封閉性問題能夠確保證人的回答朝向與偵查相關的事實,并能使證人的敘述不至于過于偏離主題。但是,封閉性問題不鼓勵證人去獲取記憶事件某一方面的詳細信息,證人在回答封閉性問題時,其記憶檢索通常都是淺層次的。
另外,封閉性問題嚴格限定了問題的焦點,這種限定會鼓勵證人在回答出偵查人員要求的信息后立即停止回答。 當使用這種問題提問時,偵查人員只能收集到明確提出請求的信息,而未經(jīng)主動請求的信息則無法收集到。
因此,最佳的使用問題策略是最大限度地利用開放性問題與封閉性問題各自的優(yōu)點,同時最大限度地減少二者的弊端。 為此,應提倡漏斗型的提問方式:以開放性問題開始,逐步聚焦于每個話題,最后以封閉性問題結(jié)束,并且封閉性問題應當作為補充提問的手段,只有當證人在對。
訊問犯罪嫌疑人及訊問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在刑事訴訟法》第二章第二節(jié)中都有明確規(guī)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nèi)進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nèi)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對在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犯罪嫌疑人,經(jīng)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jié)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
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guī)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
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
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79年7月1日通過 1996年3月17日修正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屆人大五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同日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偵 查 第二節(jié)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六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
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nèi)進行。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nèi)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犯罪嫌疑人,經(jīng)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一百一十八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jié)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guī)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第一百二十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
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第一百二十一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第三節(jié) 詢問證人 第一百二十二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xiàn)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xiàn)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第一百二十三條 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jù)、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guī)定,也適用于詢問證人。 第一百二十五條 詢問被害人,適用本節(jié)各條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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