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侵犯名譽權。
按《民法》,常見侵犯名譽權的行為有侮辱和誹謗(還有泄漏他人隱私,與本案關系不大):
侮辱是指故意通過言語、文字或者行為舉止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行為的主觀狀態(tài)應當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行為舉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誹謗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散布有關他人的虛假事實,導致他人名譽降低或者毀損的行為。誹謗的主觀狀態(tài)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虛假事實散布開來的方式。
老師雖然沒有虛構張三行為,但對這種行為的評價并無依據(幫助只能是自愿非法定義務),他的說法造成不明真相受眾對張三產生惡感(社會評價下降),當然涉嫌侮辱誹謗。
就如這幾天我跟人懟的望江女孩溺亡事件:警察處置確有不妥,但屬于技術層面;而有些人非要往“怕冷怕濕鞋”等道德方向歪曲。這其實也構成侮辱誹謗。
問題是,侵犯名譽權屬于自訴案件,民不舉官不究,搜集證據并不容易;而且訴訟過程往往起到負面影響擴大散布作用。所以除非有可觀經濟回報,打這種官司往往吃力不討好。
二只要沒有猥褻行為,或者未經允許將兒童帶離監(jiān)護人控制范圍,就沒有問題。親近兒童是正常社會交往,不違法。
主要是有些家長太能腦補,見自家女兒跟別的男人親近就是吃虧——壞人當然有,但也不必神經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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