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審判:是我國法院對國內和涉外經濟訴訟案件進行審理進行判決或裁決的司法活動.經濟審判和刑事審判,民事審判,行政訴訟審判統(tǒng)一構成我國法院的審判活動.是我國經濟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通過經濟審判機構進行的.2.經濟審判的原則:A,人民法院獨立審判,只服從法律原則;B,法律上一律平等,公開審判的原則;C,使用本民族語言進行訴訟的原則;D,實行兩審終審制的原則;E,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F,自愿和合法進行調解的原則.3,經濟訴訟所適用的程序法是第七屆全國人大代表會第四次會議于1994年4月9日通過的.。
原發(fā)布者:鳳舞九天
法律關系
法律事實:法律事件(自然現象、社會現象)、法律行為
法的形式
判決書:非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為法的形式
法的分類
創(chuàng)制方式和發(fā)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內容:實體法、程序法
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對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別法
主體、調整對象和形式:國際法、國內法
法的運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書面形式訂立)行政復議:書面訂立、口頭形式
仲裁原則:自愿原則、獨立仲裁原則、一裁終局原則(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原則)
仲裁委員會: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員7-11人,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協議:書面形式訂立(口頭協議無效)
仲裁庭:1名仲裁員或3名仲裁員組成,3名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仲裁開庭進行,一般不公開進行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范圍:民法、婚姻法、收養(yǎng)法、繼承法(合同糾紛、房產糾紛、侵害名譽權糾紛);經濟法、勞動法(破產、勞動合同糾紛);選民資格、宣告失蹤死亡;債務;宣告票據和有關事項無效的案件
審判制度:合議制度、回避制度(證人不需回避)、公開審判制度、兩審終審制度訴訟時效:普通(知道或應知道):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因生產經營需要,協商后可延長時間的,每日不得
經濟糾紛訴訟審判過程為訴訟和審理、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判決和裁定以及開庭。
第一審普通程序是最初受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所適用的審判程序,它是審理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經濟案件適用最多的是第一審普通程序。
起訴和受理。起訴是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合法權益,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案件的行為。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起訴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只有有效地行使起訴權,才可能使人民法院啟動訴訟程序。
受理是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訴后,決定接受原告的起訴并開始訴訟程序的行為。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為原告的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必須受理案件;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擴展資料:
分類:
1.經濟糾紛起訴狀:又稱經濟訴狀,是經濟糾紛案件的原告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而向法院陳述糾紛事實、闡明起訴理由、提出訴訟請求的書狀。
2.經濟糾紛上訴狀:是指經濟糾紛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變更原審裁判,或重新審判而提出的訴狀。
3.經濟糾紛申訴狀: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訴訟文書,但是,提交申訴狀后并不能停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
4.經濟糾紛答辯狀:是指被告針對原告的起訴狀,或被上訴人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狀向人民法院遞交的進行辯護、反駁或答復的書狀。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經濟糾紛訴訟
經濟訴訟的基本原則,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在整個經濟訴訟過程中起指導作用的基本準則。
它是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活動和經濟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所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經濟訴訟的基本原則包括訴訟共同性的原則和特有的原則。
就特有原則而言,主要有:1、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2、法院調解原則 3、處分原則 ;4、辯論原則 ;5、支持起訴原則 ;6、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7、檢察監(jiān)督原則。 經濟糾紛有兩大類:一是經濟合同1糾紛,如買賣合同1糾紛,借款合同1糾紛,承攬合同1糾紛,建設工程合同1糾紛、技術合同1糾紛等;二是經濟侵權糾紛;如知識產權(如專利權、商標權)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
在市場經濟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場主體間確立交易關系,共同實施交易行為,追求和實現經濟目的的法定和普遍的形式,因此,合同1糾1紛是經濟糾紛的主要部分。 。
庭審技巧當然要建立在對案件的透徹分析和充分論證之上,如果只強調技巧而忽視對案件本身的調查、分析、研究,那么所謂的技巧只會是無源之水和無本之木。
因此,在庭審之前,至少在這幾個方面已做了充分的工作: 1、就案件事實和糾紛形成過程已充分詢問過當事人,特別是庭審中法官有可能向已方詢問的事實。 2、就案件已做了充分的調查取證,對雙方所提交證據的內容、證明力和證據間的關系有了充分的認識。
3、對方有可能對證據提出的異議,反駁觀點和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的依據。 4、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判例。
5、已方所依據的法律原理、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及學理解釋。 6、法官有可能提出的問題和對案件產生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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