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憲法、組織法、國籍法、選舉法、民族區(qū)域自治法 民商法: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侵權責任法、物權法、招投標法 行政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許可法、環(huán)境影響評價法、城市房產管理法、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建筑法 經濟法:土地管理法、標準化法、稅收征收管理法、預算法、審計法、反壟斷法、節(jié)約能源法、政府采購法 社會法:殘疾人保障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安全生產法、職業(yè)病防治法、礦山安全法 刑法 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非訴訟的程序法:仲裁法。
新公司法出臺后,公司法的基礎理論發(fā)生了重大的改進,最為顯著的變化是從嚴格的法定資本制轉變?yōu)槭跈噘Y本制,在這樣的背景下,以是否實際出資作為判斷股東資格的標準顯然與現行公司法的規(guī)定相違背。
同時,在出資瑕疵的情形下,能否認定股東資格,還要根據瑕疵出資的程度不同而有所區(qū)別。 在輕微的出資瑕疵情形下,法院可以徑行認定其股東資格,同時要求瑕疵股東及時補正瑕疵;在一般的出資瑕疵情形下,從穩(wěn)定公司運營、保護第三人利益、維護交易秩序出發(fā),如果出資者具備認定股東資格諸要素中的其他任何一個,如股東名冊、工商登記、公司章程記載,就應當賦予其股東資格;在嚴重的出資瑕疵情形下,如果嚴重影響到了公司的經營,或者對公司造成了重大的損失,則可以仿效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的做法,在我國公司法中設立除名制度,對于拒不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其他股東可以采取聯(lián)合行動,通過合意和一定的程序將該股東除名,將是否保留瑕疵股東身份的問題交給公司內部處理,也更符合意思自治原則。
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股東會、董事會或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會或監(jiān)事1、股東會 地位: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的非常設性機構。
對外不代表公司,對內不執(zhí)行業(yè)務 職權:決定并同意公司的一切重大事情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及決定其報酬(選舉產生的董事等與股東是什么關系?未規(guī)定) (3)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監(jiān)事會報告;(4)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報告預決算方案;(5)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7)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作出決定;(8)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清算等作出決定 (9)修改公司章程 (10)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它職權 (去掉了股東向外轉讓出資作出決定權) (7)(8)(9)事項要由代表2/3以上表決權通過。其它則過半。
表決及議事規(guī)則:可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除法律規(guī)定外),未規(guī)定的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會議程序(更完善): 第一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以后的股東會: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主持,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主持時由半數以上董事推舉一名董事主持;不設董事會的: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執(zhí)行董事不履行職責,由監(jiān)事會或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或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的表決權的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提前15天通知股東,但章程規(guī)定或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定期的:按章程規(guī)定 臨時的: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監(jiān)事,(不設監(jiān)事會則監(jiān)事)提議召開,應當召開。趨勢:股東會地位在下降2、董事會、執(zhí)行董事、經理 地位:業(yè)務執(zhí)行機構,決定公司一般經營事務,對內執(zhí)行公司業(yè)務,對外代表公司。
對股東大會負責。產生組成:由股東會選舉的董事組成,3—13人,每屆不得超過3年,可連任(兩個以上國有及國有投資主體董事會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其它的可有職工代表)。
董事長為法定代有表人(產生辦法由章程規(guī)定),對外代表公司。問題:股東會與董事會何種關系?公司法在此有變化,但仍未明確。
職權:股東會的召集權、業(yè)務執(zhí)行權、決定權、提案權(多了制訂發(fā)行公司債券方案權) 職權通過董事會會議行使 會議程序: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副董事長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主持。會議決議表決:每位董事平等有一個表決權。
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具體議事規(guī)則和程序由章程規(guī)定 問題:相對于權利董事的義務重。董事的權利是什么?趨勢:股東會中心向董事會中心過渡 經理:職責:負責公司日常經營活動 產生:董事會聘解 職權:主持權、組織實施權、擬定制定權、決定權3、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 地位: 日常監(jiān)督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 產生組成:股東選舉產生。
由股東代表和造當比例的職工代表(可由章程規(guī)定,但不得低于1/3)。據公司規(guī)模1—3人組成 職權(加強):檢查公司財務權;對董事、經理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務監(jiān)督(防止濫用權利)、提出罷免建議權;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糾正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權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在董事會不召集主持時)權;向股東會提案權;代表公司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起訴權;章程規(guī)定的其它權利 監(jiān)事會活動經費由公司承擔4、工會及黨組織 股東有權組建工會 職權:維護職工權益,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公司義務:公司改制、經營、制定重要規(guī)章應當聽取工會和職工意見建議(未聽取效力如何?未規(guī)定),公司應當為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參加保險、培訓職工 依黨章規(guī)定設立黨組織 三、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股份公司組織結構適用原則:寡頭民主 具有強制性 典型的資合公司1、股東大會 地位: 公司的權利機構,不是常機構 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基本相同 選舉權可據章程的規(guī)定或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jiān)事,可實行累積投票制(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jiān)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jiān)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股東大會的召開:定期的每年一次 臨時性的:發(fā)生法定的情況之一可有2個月內召開(與有限公司有不同) 程序: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主持,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主持時由半數以上董事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履行職責,由監(jiān)事會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由連續(xù)90日內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10以上的表決權的股東自行召集和主持 表決:一股份一表決票, 一般決議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重要的2/3以上通過。會議召開的通知時間、發(fā)行無記名股票通知時間變短分別20 、30日(原30、45日) 股東大會召開前10日,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者,可向董事會提出臨時提案,董事會收到2日內通知其它股東,并將提案交股東大會審議。
股東大會地位變化:由于股權分散無法控制公司,股東不具備管理能力,組織結構上向董事會中心發(fā)展,股東會地位形式化 。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國家主席令公布,是為 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yè)制度的需要,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 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 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制定 的法律。
該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該法在中國境內設 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該法共11章 230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 組織機構,第一節(jié)設立,第二節(jié)組織機構;第三章股 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第一節(jié)設立,第二節(jié) 股東大會,第三節(jié)董事會、經理,第四節(jié)監(jiān)事會;第四 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fā)行和轉讓,第一節(jié)股份發(fā) 行,第二節(jié)股份轉讓,第三節(jié)上市公司;第五章公司 債券;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第七章公司合并、分 立;第八章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第九章外國公司 的分支機構;第十章法律責任;第十一章附則。
該法 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該法施行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的《有限責任公司規(guī)范意見》、《股份有限公司規(guī)范意 見》登記成立的公司,繼續(xù)保留,其中不完全具備該 法規(guī)定的條件的,應當在規(guī)定的限期內達到該法規(guī) 定的條件。
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時該法作相應的 修改,連同該決定,國家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證券從業(yè)資格一般從業(yè)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guī)考試科目2015年8月起開考,目前已公布考試大綱,金融市場基礎知識考試教材預計于2016年年初出版。
查看最新證券從業(yè)考試教材信息>> 第一章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guī) 第二節(jié)公司法 一、公司的種類 (一)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也稱有限公司,是指由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也稱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資本分成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據協(xié)議可以支配或控制其他公司的人事、財務、業(yè)務等事項的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數額的股份被另一個公司控制或依照協(xié)議被另一公司實際控制、支配的公司。
(三)總公司和分公司 總公司又稱本公司,是管轄該公司全部組織的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的總機構。分公司是指業(yè)務、資金、人事等各方面受總公司管轄和控制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可以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內進行經營活動,由總公司承擔法律后果。 (四)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這是以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流通為標準對公司所作的一種分類。
上市公司是指所發(fā)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不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司有時泛指上市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 (五)本國公司和外國公司 這是以公司的國籍為標準對公司所作的一種分類。
凡是依據中國法律在中國登記與批準設立的公司,均為中國公司,是中國法人;反之均為外國公司。 二、公司的法人財產權 公司法人財產權指的是公司必須具備必要的財產。
一定的財產是公司得以存在的物質基礎。公司作為一個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yè)法人,必須有其可控制與支配的財產,以從事經營活動。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的財產一般被稱為公司資產,包括:動產、不動產;貨幣組成的有形財產、無形財產。
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個人財產相分離,這是公司財產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公司區(qū)別于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的重要標志,是公司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進而取得法人資格的基礎,也是股東只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依據。 三、公司的經營原則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守社會公德、商業(yè)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jiān)督,承擔社會責任。
(一)合法經營原則 公司的所有經營活動必須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進行,即具有合法性,包括經營對象、經營方法、經營渠道等都必須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二)自主經營原則 公司在經營活動中享有自主經營權,或者說公司有權依法自主經營,這是公司法規(guī)定的公司的一項基本權利。
公司是法人實體,有獨立的利益、獨立的人格,有權獨立地作出經營決策,自主決定經營內容、經營方法,組織經營活動,不受來自公司外的非法的干預。 (三)自負盈虧原則 公司對自主經營中所產生的經濟后果自行負責,即獲得盈利,由公司享有;出現虧損,也由公司自行承擔責任。
自負盈虧和自主經營是結合在一起的,它們都是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實體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 (四)依法接受國家宏觀調控的原則 公司作為經營的個體,總是在宏觀經濟的環(huán)境中運作,必然要受到國家宏觀調控的影響,服從于國家總的經濟政策,接受國家依法采取的宏觀調控措施。
(五)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的原則 公司作為市場競爭主體,應當按照市場經濟的基本規(guī)則,根據市場需求組織生產經營,降低成本,增進效益,提高勞動效率,實現資產保值增值,也就是在公司經營活動中要遵循以營利為目的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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