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個人事項報告制度
一、為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jiān)督,促進我司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干部思想作風建設,提高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自覺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
三、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范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四)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受到執(zhí)法執(zhí)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本資料權屬文秘資源網,放上鼠標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寫作網更多資料
(六)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yè),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yè)的情況,受聘于三資企業(yè)擔任企業(yè)主管人員或受聘于外國企業(yè)駐華、港澳臺企業(yè)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可以報告。
四、報告的重大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后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按照有關規(guī)定需要事前請示批準的,應按規(guī)定辦理。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也可以事前請示。
五、公司黨委組織部門負責受理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
六、對于需要答復的請示,受理報告的部門應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根據答復意見辦理。
七、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保密。組織認為應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八、領導干部不按本規(guī)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zhèn)€人重大事項的,由公司黨委、行政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
九、公司黨委、行政及紀委要加強對本規(guī)定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組織部門要把領導干部執(zhí)行本規(guī)定的情況作為考核干部的一項內容。負責受理領導干部報告的組織部門每年須將執(zhí)行本規(guī)定的情況向公司黨委、紀委報告一次。
十、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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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事項報告
一些時候由于工作緊急,沒有嚴格執(zhí)行落實請示報告制度,平時工作中,也有對于個人重大事項的變動疏于及時請示報告。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個人事項報告,希望能幫到你。
一、需要報告的對象和范圍
領導班子成員、副科級以上干部涉及個人和家庭中的一些重大事項,必須向黨組織書面報告。
二、報告內容
1、本人在公務活動(包括外事活動)中因不能謝絕而接受的禮品及處理等情況。
2、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營建、買賣、出租房屋的情況:
(1)營建私房、購買房屋和參加集資建房所付錢款數額、來源,出賣、出租私房所得錢款數額和納稅情況;
(2)有關房屋的地址、建筑面積和用途,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日期;
(3)營建和參加集資建房的審批情況。
3、本人因私出國(境)及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1)定居的國家或地區(qū)及居住地,批準定居的年限、起始日期和職業(yè);
(2)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4、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情況,包括婚喪喜慶事宜的日期、地點、參加人數、宴請的對象范圍、是否動用公車的情況。
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執(zhí)法執(zhí)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以及重大民事糾紛情況。
(1)被查處的事由、日期,查處機關的名稱;
(2)被采取的強制措施(包括拘留、取保候審、暫扣或封存財物等);
(3)受到的處罰(包括被判處刑罰,免于刑罰,勞動教養(yǎng),沒收、追繳和責令退賠違法違紀所得等);
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從業(yè)、出國(境)情況。
(1)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自己單位或所管轄的單位安排工作就業(yè)的情況;
(2)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勞務輸出或出國(境)探親、自費留學的情況;
(3)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yè),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yè)情況,受聘于三資企業(yè)擔任企業(yè)主管人員或受聘于外國企業(yè)駐華、港澳•臺企業(yè)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包括經營或承包、租賃的企業(yè)名稱、性質、規(guī)模、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地址,經營或承包、租賃的起訖日期;受聘的“三資”企業(yè)或外國企業(yè)駐華、港澳臺企業(yè)駐境內代辦機構的名稱、性質、規(guī)模、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境內地址和受聘的職務,起迄日期);
(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地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情況;
7、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個人出現重大失誤的`情況。
8、本人認為應當報告的事項。
三、請示報告的方式
1、報告采用書面形式,實行一事一報,黨組織書記簽署意見后統(tǒng)一送達市紀委(徑送黨風廉政建設室),同時抄送組織部(干部監(jiān)督科)。
2、報告內容中第2、4條應在事前半個月內請示報告市紀委,市紀委視情況予以回復;其余事項應在事后一個月內上報,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時報告的,應向組織說明原因,并及時補報。
四、監(jiān)督與紀律
1、領導干部在民-主生活會上,要如實地報告?zhèn)€人重大事項及執(zhí)行本制度的情況,班子成員之間應相互進行認真評議,同時接受各界監(jiān)督。
2、黨組織將執(zhí)行本制度的情況作為黨風廉政建設和干部考察的主要內容,每年開展集中檢查。領導干部要自覺遵守本制度,對應報告而未報告或不如實報告的,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紀的,追究紀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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