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宗教調查報告
7月7日,中國人民大學發(fā)布《中國宗教調查報告(20xx)》。該調查受中國人民大學科學研究基金的持續(xù)支持,由中國人民大學哲學院與中國人民大學中國調查與數據中心聯(lián)合設計、組織、實施,是我國首個嚴格按照社會調查的國際標準和概率抽樣原則執(zhí)行,是從個人、組織、區(qū)域等多個層次全面反映我國宗教狀況與發(fā)展趨勢的連續(xù)性學術性社會調查項目。
該項目自2011年啟動,到今天發(fā)布數據,歷時5年。筆者作為課題負責人,帶領團隊在2013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集中對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qū)范圍內的243個縣、市、區(qū)的4392家宗教活動場進行了調查,調查對象包括各縣、市、區(qū)的宗教主管部門的負責人和各宗教活動場所的負責人。
就國家與宗教的關系而言,當代中國最重要的命題就是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本次調查所揭示的事實是,經過30多年的努力,中國宗教已經基本實現了與社會主義社會的適應。從國家的引導方面說,各級宗教事務管理部門和統(tǒng)戰(zhàn)部門都以主動的態(tài)勢訪問宗教場所,推動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憲法權利實現,并幫助宗教場所解決實際困難。調查顯示,宗教事務管理部門訪問宗教場所的頻率是每年3.8次,統(tǒng)戰(zhàn)部門是1.8次,宗教場所回訪的次數則分別是3.5次和1.3次。從宗教的適應方面講,90%的宗教場所建立了以民主管理委員會為核心的現代管理制度;30%以上的宗教場所有教職人員在各級人大、政協(xié)等國家機構參政議政,以宗教人士的身份實踐著公民的政治權利;60%的宗教場所負責人認為宗教政策松緊適度,40%以上的宗教場所積極參與到社會公益慈善活動。以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等五大教為代表的中國宗教,已經成為中國現代化建設的積極力量。
在宗教與國家的關系上,中國宗教也形成了自己的特色。據調查發(fā)現,中國宗教愿意接受國家的指導,保持與政府、國家之間的和諧關系。對于西方式的“政教分離”原則,宗教場所負責人保持了審慎的態(tài)度。而對于用司法途徑管理宗教、國家出錢修建宗教場所、國家給教職人員發(fā)生活補助、國家出錢辦宗教慈善、宗教納入國民教育、增加宗教人士的人大政協(xié)的代表委員比例等問題,宗教場所負責人總體上持支持態(tài)度。中國宗教與國家之間更多地呈現出同甘共苦、同舟共濟的關系。
與許多人想象的“和尚都很有錢”大相徑庭的是,當代宗教教職人員是一個艱苦奮斗的團體,其經濟收入遠低于當地群眾的'平均水平。五大教教職人員的月平均收入為506元,佛教教職人員的月平均收入則為397元,屬于苦行僧的類型。另外,還有41%的宗教場所完全沒有為教職人員購買養(yǎng)老保險,26%的場所完全沒有購買醫(yī)療保險。五大教中只有2.5%的宗教活動場所收取門票。佛教也只有6%的場所收取門票,略低于道教的7%。其他的宗教活動場所則基本不收取門票。這顯然與公眾印象有巨大的差距。
宗教界最希望的,是增加宗教場所和教職人員的數量,以滿足日益增長的民眾宗教需求。在有關宗教政策調整的內容中,排在前三項的分別是:新建場所的審批(50%)、宗教場所登記(32%)和教職人員的認定(23%)。
中國宗教調查將在第一期對宗教活動場所調查的基礎上,進一步向宏觀與微觀兩個方向延伸,高質量的采集社會與個人兩個層面的基礎數據,建成系統(tǒng)化、層次化的中國宗教研究數據集,并將以5年為一期,對包括宗教活動場所在內的各個層次的調查持續(xù)不斷地進行,為中國宗教的科學研究和政策制定提供動態(tài)、穩(wěn)定、且可靠的數據支持。

中國宗教法總述(上)
代表了十九世紀法學思想發(fā)展主流的歷史法學派的創(chuàng)始人馮。薩維尼指出:“ 一個民族的法律制度象藝術和音樂一樣,都是他們的文化的自然的體現,不能從外部強加給它們?!呻S著民族的成長而成長,隨著民族的壯大而壯大……”。[1] 只有“民族精神”或“民族的共同意識”, 才是法的真正創(chuàng)造者。同時,民族精神與民族的法律之間也就有著一種互動的二元關系:民族精神的潛流推動著法律的方向,良好、有效的法律又是民族精神的具象化之一。這是因為,法律,在最一般的意義上,作為一種規(guī)則,總是要應用于由特定人群(民族)所組成的某一社會之中。而該特定人群(民族)在地域自然環(huán)境基礎上必然經歷獨有的歷史發(fā)展并接受其影響,從而形成一種共同的普遍接受的思維慣性與行為模式,或者說,“思想形態(tài)、群體無意識及自發(fā)性言語”。[2]在具體意義上表現為風俗、習慣,在抽象意義上,則是所謂的民族精神。這種精神決定著一定社會之中對于法律的作用與應規(guī)整范圍及方式的認識。也正是基于法律是民族的`法律這樣一種認識,對于法律本土化的探討也才顯得有了意義。法律本土化就是驅除對于外國法(非本民族既有法)的照搬照抄,以自身法律傳統(tǒng)為基礎實現漸進的繼受過程。在民族的發(fā)展當中,完成法律的更新與生長。本土化的實現需要對于自身法律傳統(tǒng)的認識。本土上有過何種能夠體現民族精神的法律呢?宗教是人類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正如美國學者休斯頓。史密斯所說的“宗教沖動是人性的一部分”,[3]它是構成民族精神的重要方面。而與之相聯(lián)系的,宗教法是典型的體現著民族精神的法律。哈羅德。J.伯爾曼認為教會法是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起源。在中國,相同的論點雖然難以成立;但由于中國宗教自身的特點,中國宗教法對于中國法律傳統(tǒng)的闡釋卻更加充分。我正是試圖通過對于中國宗教法的研究去探索中國人的精神的深處,凸現中國法律傳統(tǒng)之一隅。
本文的結構
文章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在比較的基礎上,對中國宗教進行界定與分析。這一部分是行文的基礎,也是作為一個宏大而完整的中國宗教法體系的基石。第二部分的內容包括對法的源流認識和比較基礎上的對中國宗教法的概覽性分析。另外,在我的觀念之中,前人討論的框架與理念可利用之處甚少,許多地方都必須重新著手。這樣作的后果之一是使文章的各部分顯得不夠勻稱,少了良多美感。另一后果是文章的相當部分與法律的聯(lián)系需要用一種宏觀的整體概念才能把握。
對中國宗教的解說[4]
宗教的必然性
宗教并非伴隨著人類的誕生而來到世間。毫無疑問,它的出現必須以人的思維能力已達到相當程度為前提。人類開始思考自然物所以如此的原因,認識到它們并不是隨意發(fā)生的,進而開始關懷死亡所具有的意義。宗教是觀念的產物,更是人類發(fā)展過程中的必然現象。這一點為經驗所證實,沒有一個民族不曾或不在崇奉某一種宗教。宗教,是人類本性的一種要求。人類有支配的欲望,它是推動人類歷史前進的內趨力之一。實現對自然力的支配構成人類物質世界從生存到發(fā)展全過程的始終主題。早期人類不具備足以使自然力順應自己要求的物質手段。但萬物有靈的觀念,使他們相信可以通過巫術-初民宗教的特征之一-實現與自然的交感,并對其控制。從而達到符合自己愿望的結果。以后文明社會中的宗教祭祀也并未超出這一框架。祭品的貢獻和虔敬的禮拜要求的無非是與神的一種交易。祭禮的過程意味著請神接受自己的要求,借用神的力量,達到一種間接的控制自然的目的。實際上,當人們面對自己試圖控制但卻超出自己可支配范圍的事件時,總是傾向于要求一種超自然的保護。而在人類所擁有的技術手段足以達到較有效的至少在日常生產生活范圍內實現對自然力的符合目的的利用之前,它是促進宗教存在的基本思想依據。正如詹姆斯。弗雷澤所言:“人在努力通過祈禱、獻祭等溫和諂媚手段以求哄騙安撫頑固暴躁、變幻莫測的神靈之前,曾試圖憑借符咒、魔法的力量來使自然符合人的愿望?!盵5]兩種手段是并用的。
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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