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估入賬的財務處理
(一)原材料和發(fā)票都已到,但貨款尚未支付
(二) 這種情況屬于占用了供貨單位的資金,形成了應付而未付供應單位的款項,構成購貨企業(yè)的一項流動負債,應通過“應付賬款”賬戶核算。
【例1】2010年8月5日A企業(yè)從B企業(yè)購入甲材料2 000千克,買價5 000元,增值稅發(fā)票上的增值稅額為850元,供應單位代墊運雜費600元。材料已到達并驗收入庫,但貨款尚未支付。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原材料——甲材料 5 558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892
貸:應付賬款——B企業(yè) 6 450
(二)原材料已到,發(fā)票未到,貨款尚未支付。
在此情況下,為做到原材料賬實相符,應先按雙方合同約定的價格或計劃價格暫估入賬,借記“原材料”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科目。下月初作相反的會計分錄予以沖回,以便下月正式付款或開出承兌匯票時按正常程序借記“原材料”、“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應付票據”等科目。如果發(fā)票連續(xù)數(shù)月未到,但存貨已經領用或者銷售,倉儲部門和財務部門仍作暫估入賬處理,領用原材料時,倉庫部門可按暫估價開具出庫清單,財務部門憑此清單進行會計處理:借記“生產成本”等賬戶,貸記“原材料”等賬戶。
【例2】假設例1中購入材料的業(yè)務,材料已經運到并驗收入庫,但發(fā)票尚未到達或貨款尚未支付,則2010年8月31日按暫估價入賬,假設其暫估價為6 000元,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借:原材料——甲材料 6 000
貸: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 6 000
9月1日再作相反的會計分錄予以沖回:
借: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 6 000
貸:原材料——甲材料 6 000
(三)原材料已到,只支付了部分貨款,收到部分貨款的發(fā)票 實務中可能會存在一筆貨款分批開具發(fā)票的情形。對于已經開具發(fā)票的部分原材料可憑發(fā)票入賬,期末只暫估尚未開具發(fā)票的那部分原材料的價格。
【例3】2010年8月5日A企業(yè)從B企業(yè)購入甲材料2 000千克,合同約定的不含稅單價為2.5元。8月18日車間領用甲材料100千克,經計算的加權平均單價為2.6元。9月5日,按合同約定,A企業(yè)支付80%的貨款,用銀行存款支付4 680元,B企業(yè)開具同等金額的發(fā)票。A企業(yè)發(fā)出存貨采用加權平均法計價。
按合同約定的價格暫估入賬,倉儲部門和財務部門都按暫估價登記材料明細賬:
借:原材料——甲材料 5 000
貸: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 5 000
8月18日,車間領用甲材料,發(fā)出材料按計算的加權平均單價:
借:生產成本 260
貸:原材料——甲材料 260
9月1日,沖暫估價:
借: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 5 000
貸:原材料 5 000
9月5日,支付部分貨款,收到發(fā)票:
借:原材料——甲材料 4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80
貸:銀行存款 4 680
9月30日,暫估剩余20%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甲材料 1 000
貸: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 1 000
暫估入賬的納稅調整
如果發(fā)票跨年度仍未到達,但存貨已經領用并銷售,匯算清繳時是否調整按暫估價列支的成本,目前沒有統(tǒng)一的規(guī)定。 根據稅法規(guī)定,稅前扣除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1)配比原則,納稅人發(fā)生的費用應在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_納稅年度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后申報扣除。
(2)權責發(fā)生制原則,納稅人應在費用發(fā)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3)相關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陛質上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所以,對暫估人賬發(fā)生的成本,如果遵守以上原則,且納稅人不存在濫用暫估入賬少繳或不繳所得稅的情形,原則上可在稅前扣除。
實務中稅務較多運用的原則是:在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前發(fā)票已到達的或能提供能充分證明暫估入賬真實性的其他原始憑證如合同等就不必做納稅調整,否則應做納稅調整。
比如,本月采購一批原材料,由于種種原因,貨物已經入庫,但發(fā)票本月尚未到達,
月底的時候就要做一筆暫估使材料入庫
借:原材料--XX 1000
貸:應付賬款--暫估 1000
領用時:
借:生產成本等科目 1000
貸:原材料-XX 1000
下月月初紅字沖回
借:原材料--XX -1000
貸:應付賬款--暫估 -1000
發(fā)票到達時
借:原材料--XX 1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 170
貸:應付賬款--XX 1170 (或銀行存款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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