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行使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到清償期。
合法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必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的存在。如果債權債務關系并不成立,或者具有無效或可撤銷的因素而應當被宣告無效或者可能被撤銷,則債權人并不應該享有代位權。
(二)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以下四項權利為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 1、非財產性權利。
例如,監(jiān)護權、婚姻撤銷權、離婚請求權、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權及否認權、婚生子女的否認權等。這些權利的行使雖然間接地會對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產生影響,然而此等權利的行使與否全憑權利人本人的意志,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2、主要為保護權利人無形利益的財產權。例如,繼承或遺贈的承認或拋棄的權利、撫養(yǎng)請求權、因生命、健康、名譽、自由等受到侵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這些權利雖為財產利益而產生的權利,但其行使與否以及行使的范圍,即如何使之具體化,應依權利人本人的主觀判斷而定,他人自不得代位行使。
3、不得讓與的權利。主要是指那些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fā)生的債權或者以特定身份關系為基礎的債權、不作為債權等。
這些權利的成立與存續(xù),與權利人人身具有密切聯(lián)系,因而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 4、不得扣押的權利。
例如,養(yǎng)老金、救濟金、撫恤金等。 (三)存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的事實。
怠于行使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xiàn)。 。
對于被保險人來說,在處理三方關系時應注意:
1.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失賠償?shù)模kU人將在賠償保險金時,相應地扣減被保險人已獲得的賠償金額;
2.即使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也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保險人賠償?shù)牟糠郑虻谌哒埱筚r償?shù)臋嗬?/p>
3.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未與保險人商量,便放棄向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將不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
4.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向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被保險人的行為無效;
5.由于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難以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保險人將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6.在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時,被保險人應盡量協(xié)助保險人,如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提供所知道的有關情況等。
保險人不能因行使代位追償權而獲利,即保險人代位追償?shù)慕痤~不得超過其向被保險人支付的賠款。
保險人的代位追償權利的產生是由于已經向被保險人支付了賠款,因此,保險人代位追償?shù)慕痤~以其向被保險人支付賠款的金額為限,即保險人只能在已經支付賠款的范圍內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如果保險人因代位追償權利的行使而獲得的賠償大于其向被保險人支付的賠款,則超過部分的賠償應還給被保險人。
不能違背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即被保險人不能得到多于實際損失的賠款。 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若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shù)模kU公司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處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3)保險人行使代位追償?shù)臋嗬挥绊懕槐kU人就未取得賠償?shù)牟糠窒虻谌哒埱筚r償?shù)臋嗬?如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的發(fā)生而從保險人獲得的賠款少于實際損失,即使保險公司行使代位追償?shù)臋嗬膊挥绊懕槐kU人就未取得賠償?shù)牟糠窒虻谌哒埱筚r償?shù)臋嗬幢槐kU人仍可以就其實際損失與從保險公司所獲賠償?shù)牟铑~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被保險人在適用代位來償?shù)倪^程中,而對著第三方責任人的法律賠償和 保險人的保險賠償?shù)碾p重保障,可以確保其合法權益。
但是,想要正確地適 用代位求償,取得預期結果的話,應當注意以下幾點:1。 被保險人應當正確處理第三人的法律賠償和保險人的保險賠償?shù)年P系。
在第三人致保險標的損害后,被保險人可以從第三人和保險人兩個方面 尋求賠償,但被保險人應當分析各種因素和利弊,決定是向第三人請求賠 償,還是要求保險人予以保險賠償。由于保險索賠可以及時地得到保險賠 償,又可以免去訟累之苦,被保險人往往要求保險人賠付保險賠償,而將向 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轉讓給保險人。
這是被保險人的權利。保險人不得強迫 被保險人,必須先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更不能以被保險人未向第三人追償為 由,拒絕向其賠付保險賠償。
2。 被保險人應當在接受保險賠償時,向保險人出具權益轉讓書,將其 向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轉讓給保險人。
如果被保險人確定了向保險人索賠的,就應當轉讓其享有的向第三人的 賠償請求權。 為此,被保險人應當根據保險人的要求,為其出具代位書,并 簽字蓋章。
如果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人處獲取了等于或大于保險金額的法律 賠償后,就不得再要求保險人賠付,也就無需轉讓任何權利給保險人。即使 因保險人不知情而支付了保險賠償后,保險人也有權要求被保險人予以返 還,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權的轉讓當然是無效的。
除非是從第三人那里獲得 的賠償數(shù)額小于保險金額,又不足以補償保險標的的損失時,被保險人才得 以就其差額部分,再向保險人索賠,并轉讓相應部分的賠償請求權給保險 人。3。
被保險人應當確保所轉讓的賠償請求權的有效性。為了切實地獲取保險賠償,被保險人應當確保其向保險人轉讓的賠償請求權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被保險人必須確實依法享有向第三人的賠償請求 權,而且,是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向保險人轉讓此權利。如果被保險人在接受保險人的保險賠償之時,將其超過時效期限(例如,超過了向承運人索賠 的時效)而喪失法律效力的賠償請求權轉讓給保險人的做法,為法律所禁 止。
否則,被保險人應當賠償保險人因此遭受的損失。所以,我國《保險 法》第45條第3款規(guī)定:“由于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 求賠償?shù)臋嗬模kU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同時,被保險人應當注意在獲取保險人的保險賠償之前,不要輕易處置 其向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 因為,我國《保險法》第45條規(guī)定:“保險事故 發(fā)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shù)臋?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 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模撔袨闊o效。 ” 所以,未經保險人同意的,被保險人不要放棄此權利,也不要在與第三人訂 立的合同中約定免責條款來免除第三人的責任《法律規(guī)定的除外),以免導 致保險人拒絕賠付。
為了維護保險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保險立法不僅規(guī)定了被保險人不得 在適用代位求償時損害保險人的利益,而且,要求被保險人有義務協(xié)助保險 人向第三人追償。 例如,我國《海商法》第252條第2款就明確規(guī)定:“被 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他所需要知道的情況,并盡力協(xié)助 保險人向第三人追償。”
我國《保險法》第47條亦有如此規(guī)定。4。
被保險人應當注意保險金額與保險標的損失數(shù)額的關系。由于保險金額和損失數(shù)額是與被保險人獲取補償?shù)臄?shù)額密切相關的兩個 因素,故被保險人必須正確處理兩者的關系,如果保險標的的損失數(shù)額小于 保險金額時,被保險人可以通過保險賠償?shù)玫酵耆难a償。
不過,保險人向 第三人追償所得到的賠償數(shù)額大于其向被保險人的保險賠償時,被保險人有 權就超過的部分,要求保險人予以給付。反之,如果保險標的的損失數(shù)額大 于保險金額的話,被保險人在得到保險賠償,并相應地轉讓賠償請求權后, 仍就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部分,保留著向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并在保險賠 付之后也得以向第三人行使。
代位求償?shù)碾y點和要點是:
1、債權擬制轉移說,認為被保險人的債權雖因保險人償付保險金而消滅,但法律擬制該債權仍存在,并移轉給保險人。
2、賠償請求權說。該說認為保險人自給付保險金時起,便取得與已消滅之債權同一的賠償請求權。
3、債權移轉說。該學說認為代位求償權實質上是保險人對第三人債權的“法
定受讓”,無須被保險人的讓與意思表示,也勿須債務人的同意。大多數(shù)學者所采納。我國《海商法》第252條即明確:保險標的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是由
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要求賠償?shù)臋嗬员kU人支付賠償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保險法》第45條第1款(修改前的《保險法》第44條第1
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shù)臋嗬?/p>
保險法上未明確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以保險人名義還是被保險人名義,以往對此存有爭議。審判實踐普遍接受保險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2000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94條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未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訴訟的;保險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該第三人提起訴訟。
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保險法中的一項基本制度,其宗旨是為被保險人提供雙重保障,以確保被保險人的損失得以充分補償。同時,也不至于由于保險賠付而使被保險人過分受益。
在物流保險法律關系中,物流合同的一方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
在非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原因造成貨損或貨物滅失的情況下,保險人先向貨物利益方進行賠償,而后取得貨物利益方的地位,有權向責任人追償。此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在事前確定貨物利益方沒有私自放棄任何有關損壞貨物的任何權利,這是為確保保險人理賠后權利能夠得到充分彌補。其次,保險人理賠后,應當取得與代位求償及訴訟的一切相關證據,并應取得貨物利益方的配合。
再次,注意財產保全與證據保全。物流保險合同往往標的較大,必要時需要行使財產保全以確保保險人的利益。
最后,物流法律關系錯綜復雜,專業(yè)性很強,所以在事前與事后法律咨詢上要選擇物流、海事方面的專業(yè)律師。
代位求償權行使應當具備: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的發(fā)生與第三者的過錯行為須有因果關系,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guī)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標的的損失原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保險事故發(fā)生原因屬于除外責任,那么保險人就不負有賠償責任,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shù)膯栴}; 3、保險人已經給付保險金,這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前提條件,在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給付保險金前,被保險人仍具有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權。
我國《保險法》第60條即規(guī)定,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shù)模kU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挥绊懕槐kU人就未取得賠償?shù)牟糠窒虻谌苏埱髶p害賠償?shù)臋嗬?/p>
根據法律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可以依法或依約定向第三人提出賠償請求,如已取得賠償,保險人可以免去賠償責任。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制度設計,雖具有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的目的,但同樣也不允許保險人借此獲得額外利益,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
因此,代位求償權的金額以給付的保險金額為限,該金額低于第三者造成的損失的,保險人也僅能在此金額范圍內行使代位求償權。該規(guī)定符合代位權的立法目的,能更好得平衡保險人與第三者、被保險人之間的利益。
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即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R虼耍员kU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第三者即應向保險人履行給付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賠償金。
因此,第三者未及時給付的,應支付遲延履行給保險人造成的資金損失。盡管我國保險法規(guī)定了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即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谌〉么磺髢敊嗪螅涫欠裣虻谌咧鲝垯嗬螘r向第三者主張權利,則是其意思自治的范疇,在其未向第三者主張賠償請求權的情形下,第三者未給付賠償金并不屬于遲延給付,故不應支付遲延給付的利息。
此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如果僅為一部分的清償代位,則第三人所取得部分擔保權的位序,應后于債權人剩余部分債權的擔保權。
(2)債權人對于第三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法定清償代位,第三人取代債權人的地位系直接基于法律規(guī)定,故債權人對于第三人當然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任意清償代位,第三人取代債權人的地位無論是由于債務人抑或債權人的同意,都是為保證第三人求償權得以實現(xiàn),根本不可視同買賣,故債權人對于第三人也無瑕疵擔保責任可言。
(3)第三人對于債權人有債權證書的返還請求權。如果僅為一部清償代位,第三人可請求于債權證書中記入代位。
我國目前可由第三人請求在負債字據上附記代位或請求給予代位的確認證書(或確認字據)。 (4)代為清償?shù)牡谌擞袡嘀付ㄇ鍍數(shù)牡殖洹?/p>
(5)對于選擇債務,在符合公平原則的情況下,第三人有選擇權。如果第三人系依債權人的委托而代為清償時,對于債權人可依委托合同約定請求費用的償還或報酬的支付。
3。從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考察。
如果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委托合同,則適用委托合同的規(guī)定處理,第三人有求償權。如果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既無委托合同又無其他履行上的利害關系時,第三人可依無因管理或不當?shù)美囊?guī)定求償。
在此場合,第三人負有及時通知債務人其清償事實的義務。 若怠于通知,導致債務人為二重清償時,應負賠償損失責任,不過該賠償債務不得和第三人(清償人)的求償權相抵消。
第三人以贈與的意思為清償,不發(fā)生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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