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xié)助縣委書記做好縣委日常工作,主要權力是負責縣管干部的提拔工作。
注意事項,配合好縣委書記,但是要多匯報、多請示,特別在干部提拔方面,要絕對服從縣委書記。 組織部長也要服從縣委副書記的領導。
組織部長負責提供擬提拔干部的名單,副書記負責初審后,提交縣委常委會集體討論決定。關鍵問題就在這里,原則上,縣委書記不直接管干部,但是,干部提拔是一項十分令人關注的事情;因此,縣委副書記一定要向縣委書記通氣,不然,有可能在常委會上通不過。
還會得罪縣委書記,影響以后的工作和仕途。
一、工作目標 按照“為民務實清廉”的活動主題和“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總要求,遵循“全程督導、整體推進,分類督導、突出特色,重點督導、統(tǒng)籌兼顧”的原則,對各黨支部開展教育實踐活動情況進行全程督導檢查,確保教育實踐活動順利開展并取得實效。
二、主要職責 督導組在鎮(zhèn)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了解掌握教育實踐活動進展情況,及時向所督導黨支部提出意見建議;參加所督導支部教育實踐活動的有關會議和重要活動;全程參與指導所督導支部領導班子專題民主生活會,了解各支部班子專題民主生活會情況;總結推廣典型經(jīng)驗,發(fā)現(xiàn)和分析存在的問題,并督促解決;傳達中央、省委、市委和縣委有關精神及工作要求,督促抓好落實;及時向鎮(zhèn)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督導情況,提出意見建議。 三、工作規(guī)程及主要任務 9全鎮(zhèn)教育實踐活動每個支部,集中教育時間不少于4個月。
3月下旬啟動,月基本完成。各黨支部堅持時間服從質量,結合實際,統(tǒng)籌安排。
(一)前期準備階段 1、集中學習培訓。組織召開全鎮(zhèn)教育實踐活動督導培訓會,督導組全體成員參加。
學習中央、省委、市委和縣委有關文件、政策規(guī)定和鎮(zhèn)關于教育實踐活動的安排部署。明確督導工作主要職責、工作規(guī)程及任務要求。
各督導小組研究討論工作,明確任務分工,與所督導支部聯(lián)系,了解有關情況,協(xié)調溝通開展督導工作。 2、收集有關情況。
鎮(zhèn)紀委、黨政辦、鎮(zhèn)組織干部要根據(jù)平時掌握的情況,對支部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作風方面的主要問題進行梳理,報經(jīng)分管領導審定后,向督導組通報情況。 3、統(tǒng)籌制定督導工作計劃。
督導組根據(jù)相關要求,結合所督導支部實際,統(tǒng)籌制定各自的督導工作計劃;根據(jù)提供的講話通稿,進一步修改完善督導組組長在動員會上的講話稿,并通知所督導支部準備相關材料。 4、審閱教育實踐活動方案。
督導組對所督導支部的教育實踐活動方案進行審閱,并提出修改意見,各黨支部書記要及時與督導組溝通,商定動員大會召開時間等事宜。 非中共黨員的單位負責人,歡迎他們參加教育實踐活動。
召開領導班子專題民主生活會時,可邀請列席,但不要求寫對照檢查材料。組織集體學習時,可邀請參加。
活動中,要注意聽取他們的意見建議,發(fā)揮他們的作用。 (二)學習教育、聽取意見環(huán)節(jié) 1、啟動部署工作。
督導組迅速深入所督導支部了解活動準備情況,開展督導檢查,公布監(jiān)督電話(監(jiān)督電話由各督導組自行確定),對履行工作職責、遵守工作紀律做出承諾。同時,督促支部設立公開舉報信箱,舉報信箱鑰匙交由督導組統(tǒng)一管理,定期開箱查看。
2、了解教育實踐活動準備情況。 督導組聽取各支部教育實踐活動準備情況匯報,了解活動總體安排,提出意見建議。
督促支部加強宣傳引導工作,注意掌握輿情動態(tài),加強網(wǎng)絡、手機負面信息管控和輿論引導。 3、參加教育實踐活動動員大會。
動員大會由各支部組織。各支部書記主持會議并作動員講話;督導組組長講話,傳達中省市縣有關精神,提出相關要求,督導組全體成員參加。
支部動員大會的參會人員范圍一般為:村“三委”會成員、全體黨員。 動員大會后,要在全體參會人員中開展民主評議 8 ,評議的主要內(nèi)容為:對領導班子和黨員領導干部作風方面的情況進行總體評價;領導班子和黨員領導干部在“四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對搞好教育實踐活動的意見建議。
民主評議樣表由督導組聯(lián)絡員向各支部提供,民主評議表由督導組收回匯總。 4、個別談話聽取意見。
各支部個別談話范圍一般為:支部班子成員、單位負責人、村委會成員、村民監(jiān)督委員會成員和黨員代表。 談話口徑為:請對所在支部領導班子及黨員干部作風方面的情況進行總體評價;談談領導班子和黨員領導干部在“四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對搞好教育實踐活動的意見建議等。
督導組根據(jù)工作實際,統(tǒng)籌安排談話時間和組內(nèi)人員安排,提前發(fā)放談話預告,請談話對象做好準備。支部主要負責人的談話要整理要點,反映班子及黨員領導干部作風方面突出問題的也要整理要點。
5、了解征求意見情況。督促指導各支部搞好學習宣傳和思想教育,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干部群眾意見,并將梳理后的意見建議及時送督導組。
督導組要提前介入,通過召開座談會、調研走訪等形式,了解掌握支部開展“四個一”和“六個一”學習教育活動情況,學習是否有計劃、有沒有組織輔導報告,有沒有開展交流討論,有沒有撰寫心得體會。著重聽取群眾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在作風方面存在突出問題的反映,聽取對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guī)定、反對“四風”和踐行黨的群眾路線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對教育實踐活動第一環(huán)節(jié)的工作落實情況進行分析評估,防止和克服降低標準的傾向。 6、匯總上報情況。
學習教育、聽取意見環(huán)節(jié)結束后,督導組要匯總形成所督導各支部學習教育、聽取意見環(huán)節(jié)簡要情況匯報(附:民主評議情況匯總、單位負責人談話要點、梳理的干部群眾意見建議等材料),報鎮(zhèn)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查擺問題、開展批評環(huán)節(jié) 1、找準找實。
不能。
單獨的某個上級官員無權罷免任何一級下級官員,程序和形式上肯定不行,實際操作也不行。必須通過該級黨委會議研究決定罷免下一級官員。
如果是想罷免更下一級官員,必須有理由,比如發(fā)生了責任事故,但也只能要求下一級政府處理某某事件的責任人,不能要求具體處理某個人。私下里領導也不會直接說處理某人,只會暗示要嚴厲處理。
下一級官員根據(jù)自己的“理解”,具體處理更下一級官員。至于處理結果是什么,上級就管不了了。
擴展資料:注意事項:省委書記主持省委的全面工作,省長會兼任省委副書記,為省委的二把手,分管政府工作,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省委書記,省長級別一樣都為正部級高干,分別為黨政的一把手。
省委書記是省委員會的一號人物,同時也是省的一把手,比如說遼寧省常務委員會書記,省長是省政府的一號人物,屬于省里的二把手,省長也會被任命為省委副書記,但是省委書記和省長都屬于正部級官員,同屬國家第三級別的官員。
建立和實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報告評議制度、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制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監(jiān)督;將組織監(jiān)督和民主監(jiān)督、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過程監(jiān)督和效果監(jiān)督有機結合,健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jiān)督機制的重要舉措。
本報特予以刊登,敬請關注。 第一條 為保證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zhí)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誤,嚴肅處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guī)違紀行為,根據(j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guī)定》等黨內(nèi)法規(guī)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國家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堅持黨委領導、分級負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權責一致、懲教結合,嚴格要求、違規(guī)必究的原則。 第三條 黨委(黨組)及紀檢監(jiān)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責任追究。
第四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干部或者有關領導干部的責任: (一)違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規(guī)定,個人指定提拔、調整人選的; (二)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規(guī)定召開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的; (四)個人決定干部任免或者個人改變黨委(黨組)會議集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的; (五)突擊提拔、調整干部的; (六)違反規(guī)定超職數(shù)配備領導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職級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強令組織人事部門違反規(guī)定選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撓、制止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對選人用人問題進行調查核實以及按照有關規(guī)定作出處理的; (八)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本地區(qū)本部門用人上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 (十)有其他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行為的。 在發(fā)生突發(fā)重大自然災害、群體性事件及其他緊急情況下,經(jīng)上一級黨組織批準的用人行為,不列入責任追究范圍,但事后應當履行有關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圍內(nèi)通報。
第五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干部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不按照規(guī)定的基本條件、任職資格、方式、程序和范圍進行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的; (二)不如實向黨委(黨組)報告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等情況的; (三)不按照規(guī)定征求紀檢監(jiān)察機關對擬任人選的意見,或者不如實向黨委(黨組)報告紀檢監(jiān)察機關意見建議的; (四)不按照規(guī)定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 (五)對反映的線索清楚、內(nèi)容具體的違反規(guī)定選拔任用干部問題不進行調查核實以及核實后不按照有關規(guī)定作出處理的; (六)對本地區(qū)本部門領導成員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的行為不提出反對意見的; (七)不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不力,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 (八)有其他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行為的。 第六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更改、偽造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結果的; (二)不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和范圍進行考察的; (三)對反映考察對象問題的線索清楚、內(nèi)容具體的舉報不進行調查核實或者不如實報告的; (四)隱瞞、歪曲、泄露考察情況的; (五)接受考察對象或者考察對象請托人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或者支付憑證等財物,參加考察對象或者考察對象請托人安排的消費活動,以及接受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認真審核干部檔案,導致干部信息不準確,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按照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行為的。
第七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紀檢監(jiān)察機關有關領導干部和人員的責任: (一)不如實向組織人事部門回復掌握的有關擬任人選遵守黨紀政紀情況的; (二)不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的; (三)對發(fā)現(xiàn)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guī)違紀行為不進行調查處理的; (四)對反映擬任人選問題的性質嚴重、線索清楚、內(nèi)容具體的舉報不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調查核實的。 第八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領導干部和人員的責任: (一)在個別談話推薦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營私舞弊,收受或者給予他人財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費活動的; (三)利用職務便利違反規(guī)定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qū)、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親屬,或者指令提拔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的; (五)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或者選舉中搞拉票賄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六)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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