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創(chuàng)造性,即所有人的知識產品與他人相比有自身的特點或進步性。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智慧財產,顧名思義是人們通過創(chuàng)造性的勞動而獲得的智力產品,它必然蘊含著人類無限創(chuàng)造性思維。例如《專利法》規(guī)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具備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和實用性;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fā)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各知識產權所包涵的創(chuàng)造性程度各有參差,但無論如何必須保持最低限度的不同性,否則,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2) 非物質性,即智慧財產并無獨立實體,需依托某種實體而存在。
所有人對智慧財產的占有表現在對知識的利用和認識上,而非對實物的控制上。 如專利,專利權人對專利權的占有,并不表現在對專利產品的占有,而是對生產該專利產品的專利技術或外觀設計的占有,技術和設計均系非物質性的。
(3) 授予性,即法律賦予知識產品所有人,對其知識成果享有專有權 。它包涵了兩層含意:一是法律賦予特定的人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的取得同取得知識產權的人的人身密不可分。
二是產權的取得方式,除版權為自然取得外,一般為登記取得,由法定的行政機關登記審批后,決定是否授予所有人。如專利權須經由專利局授予;商標權由商標局授予;計算機軟件的版權由機電部、版權局共同授予。
企業(y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是指針對企業(yè)的性質、經營目標、市場策略、技術開發(fā)與國際國內法律環(huán)境等因素,對企業(yè)的知識產權加以分析、評估、融合所建立的一套經營管理和法律保護制度。作為一項制度,主要作用是規(guī)范企業(yè)員工的知識產權管理,如專利、商標、著作權、技術秘密、風險防范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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