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補休申請書
加班,是指在規(guī)定的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或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稱為“加班”。下面就不妨和愛匯網小編一起來了解下加班補休申請書范文,希望對各位有幫助!
尊敬的單位領導:
您好!我是本單位員工xx,因上月加班費未計算入上月工資,故申請補助。
我在工作中一直認真負責,以百分百的熱情與仔細對待每一項任務。正所謂一份付出一份收獲,每一份收獲都是源自自己的努力,更是證明了自己的價值。而每一份收獲更是激勵自己繼續(xù)努力工作的力量源泉。為了能夠更好地工作,證明自己的'價值,所以我申請補助,望領導批準!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尊敬的公司領導:
xxxx年3月1日至4月17日,因××××、××××××,長期加班,節(jié)假日沒有休息,晚上天天加班,有時甚至加班通宵,每天平均工作時間超出12小時,特申請將予以加班費補貼×××××元。
附注:相關執(zhí)行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150%*日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200%×日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300%*日工資報酬)
加班計算:平均日工資4170元/31天=135元(沒有扣除法定休息日,如要扣除為月計薪天數(shù)=(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平均小時工資135元/8小時=17元
節(jié)假日:7天×135元×150%=1418元
清明:2天×135元×300%=810元
平常加班以12小時計算:(12小時-8小時) ×48天×17元×150%=4896元
以上合計加班費7124元,因本人在企業(yè)時間比較久,對企業(yè)已存在一定的感情,鑒于公司目前的經營情況,特此提出予以加班費補貼2000元。
特此申請,請予批準
××××××有限公司
申請人:××××
20xx年x月x日
尊敬的公司領導:
因公司前期開荒,各崗位人員配置不足,工作量較大,導致員工身兼數(shù)職的現(xiàn)象,每天工作時間超出12小時。現(xiàn)期間不能滿足員工調休,特申請將占用的休息時間調整為加班時間,予以加班費補貼。 建議生效時間:2013年12月1日開始實行。
附則:
加班費計算方式如下:
1、平時加班從18:00后算起,加班累積時間8小時即按一天工資計算;
2、周末值班即按正常工作日計算工資;
3、日常工作時間:8:30--12:00,14:00-17:30 。
4、加班時間考勤依打卡機記錄為準。
特此申請,請予批準
玖隆商業(yè)運營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公司各位領導:
本人自xxx年5月進公司以來,原定上班時間為8小時/天,但在實際工作中,上班時間為12小時/天。因此,特向公司申請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的加班補助。望各位領導批準。
申請人:
年 月 日
加班補休怎么規(guī)定
春節(jié)加班補休還是補錢
在春節(jié)期間,有些用人單位因工作安排或者行業(yè)特性,可能無法或者沒有正常按照國家規(guī)定放假,部分職場人假日期間卻辛勤地“戰(zhàn)斗”在工作崗位上。那么,對于這類職場人的加班該如何認定,待遇應當如何支付呢?究竟是“補休”還是“補錢”呢?據(jù)此,筆者采訪了江三角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燕。
放假安排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11年部分節(jié)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fā)明電 〔2015〕40號)規(guī)定,2011年春節(jié)放假安排為:2月2日 (農歷除夕)至8日放假調休,共7天。 1月30日(星期日)、2月12日(星期六[17.12 1.54%])上班。
律師觀點:加班族,要注意保存好相關證據(jù)
2011年春節(jié)放假從2月2日至2月8日,共7天,其中包含法定節(jié)假日3天(即2月2日至2月4日),其余四天則是相鄰雙休日的調休。因此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此7天中具體哪一天上班所對應的加班費支付及調休問題并不相同。
李燕表示,春節(jié)期間的加班待遇在勞動法中有明確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無條件執(zhí)行,對于拒不支付加班工資或支付標準不合法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可向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舉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此提醒春節(jié)加班族:舉報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guī)定,注意保存好相關證據(jù)。
維權四問
一、春節(jié)期間加班能否以“補休”代替加班費?
用人單位能否以“補休”代替加班費呢?李燕表示,這要區(qū)分是在法定節(jié)假日還是雙休日加班。
我國《勞動法》對于加班工資的支付標準作了區(qū)別規(guī)定,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jié)假日上班的,必須發(fā)放加班工資,計算標準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百分之三百,且不能補休。
春節(jié)期間2月2日至2月4日是法定節(jié)假日,若是加班,必須支付勞動者日工資的百分之三百,不得調休。
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雙休日上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加班費標準不得低于勞動者工資的百分之兩百。春節(jié)期間,2月5日至2月8日加班的,可以安排補休,也可以支付百分之兩百的加班費,企業(yè)可以根據(jù)工作需要選擇。
二、春節(jié)期間有考勤記錄是否即屬于加班?
李燕表示,考勤是用人單位實施的一種管理措施,它反映的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出勤情況,是用人單位據(jù)以考核勞動者的重要依據(jù)。考勤和加班存在緊密聯(lián)系,但并不絕對等同。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如果用人單位具備合法有效的加班審批制度,明確勞動者的加班需由用人單位安排,且實際操作中用人單位切實執(zhí)行相關制度之前提下,勞動者非經用人單位安排而自行加班的,即使其考勤記錄上顯示勞動者于放假期間待在公司,但其加班性質如收到單位質疑則很可能難以被認可。
反之,如無相關證據(jù)證明用人單位未安排,而用人單位僅是采用讓勞動者簽字確認系“自愿加班”的方式免除自身支付加班對價的,如勞動者如可以提供實際加班的相關證據(jù),則很可能被最終被認定為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承擔加班后果。
三、春節(jié)期間被用人單位安排值班是否即屬于加班?
春節(jié)期間,并非只要勞動者根據(jù)用人單位要求到公司從事一定的工作,用人單位就必須向其支付加班費,這其中,應區(qū)分具體工作內容。如勞動者從事的工作與往日正常上班相同,一般可被認定為加班;但如勞動者僅僅是因為單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擔任單位臨時安排的與其本職工作無關的值班,在勞動爭議機構將難以被認定為加班。在具體待遇支付時,用人單位應注意自身的規(guī)章制度、集體合同、勞動合同或行業(yè)慣例等是否有相應的規(guī)定或約定,如有,則需按此規(guī)定或約定處理。
四、年底用人單位發(fā)放紅包是否可以直接代替加班費?
部分企業(yè)習慣在春節(jié)給加班的員工發(fā)“紅包”,并且把“紅包”視作加班工資。李燕分析,此種處理方式,存在較大-法律風險。用人單位發(fā)放“紅包”,可以作為對員工一年工作表現(xiàn)的肯定和褒獎,類似于年終獎,而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應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之外提供勞動的補償,兩者所代表的含義和性質以及發(fā)放的依據(jù)均有本質的不同,“紅包”無法直接代替春節(jié)期間的加班工資。
勞動法應對加班“補休”制度予以明確
九三學社中央經濟委員會委員、社中央特邀信息員龔震,九三學社河海大學基層委員會、高級經濟師黃寧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但對于如何補休,勞動法卻無明確規(guī)定。很多企事業(yè)單位實行的加班補休制度,俗稱“調休”制度,它是針對職工加班行為進行的一種時間性補償。因為缺乏法律規(guī)范,各地各單位的“調休”制度千差萬別,并且存在侵害職工利益的現(xiàn)象,亟待引起關注。
首先,用工單位在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可以優(yōu)先安排“補休”予以補償,實在不能補休的,再考慮支付加班工資,也就是說,雙休日加班,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決定權在用工單位,職工沒有選擇權。從法理上講,這有失公平。
其次,勞動法對補休沒有明確表述,對補休時間,適用條件,使用期限等,各地執(zhí)行的'相關規(guī)定都不盡相同,也有可爭議之處。比如,杭州規(guī)定補休時間是“不少于同等加班時間”;江蘇規(guī)定“在六個月內給予同等時間調休”,而事實上,不少用工單位對在六個月內、但跨年度的調休是不予認可的。
第三,無論是時間性補償,還是貨幣性補償,因其補償?shù)膶ο笙嗤@現(xiàn)出的價值也應該一樣。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只相當于支付百分之一百的工資,用工單位出于經濟利益考慮,會更傾向于選擇調休。用同等時間的“補休”代替“百分之二百”的加班工資,雖然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但也是一種“柔性侵權”。
第四,由于企業(yè)有用工自主權,在是否同意加班上,相對弱勢的勞動者并沒有多少選擇權,因懼怕失業(yè)等非情愿性原因而加班的大有人在,在休息日加班的補償方式上,勞動者也沒有選擇權。如果法律不給予明確的規(guī)定,現(xiàn)實中的勞動者無法與用工單位在一個層面上進行協(xié)商。
第五,因現(xiàn)行勞動法對補休制度規(guī)定不夠明確,用工單位操作彈性很大,一些單位甚至惡意鉆空子。比如,對延長工作時間,勞動法有明確規(guī)定每月不超過36小時,但是,對休息日加班卻無總量控制,那么,用工單位就可以在承諾給予補休的前提下,要求職工連續(xù)加班而不觸犯法律,而一些嚴重的工傷事故往往都因連續(xù)加班疲勞所致。
綜上所述,為保證勞動者利益,建立和-諧用工制度,必須從法律層面上規(guī)范加班補休制度。為此,建議修訂勞動法或進行明確的司法解釋,對其補休時間、適用條件、使用期限等都要做明確的指導性規(guī)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征得勞動者的同意(事關公共安全、生產安全的特殊緊急情況除外);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在三個月之內(可跨年度)安排補休,三個月之內未予補休或職工不愿補休的,企業(yè)應在第四個月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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