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治理可行性報告
可行性報告研究項目是否可行文件。那么可行性報告如何寫?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河道治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范文幾篇,供大家閱讀參考。
河道治理可行性研究報告范文一
1、綜合說明....1
1.1項目區(qū)概況....1
1.2水文....2
1.3工程建設內容....3
1.4工程規(guī)劃....4
1.5工程管理設計....4
1.6施工組織設計....5
1.7環(huán)境影響分析....6
1.8工程投資估算....6
1.9經濟評價....7
1.10結論....8
2.水文....8
2.1流域概況....8
2.2氣象....9
2.3設計洪峰流量的計算....10
2.4 成果合理性分析....16
3、工程地質....17
3.1地形地貌....17
3.2地層巖性....17
3.3水文地質....18
3.4區(qū)域地質構造....18
3.5天然建筑材料....18
4、工程任務和規(guī)模....19
4.1社會經濟概況和工程建設的必要性....19
4.2河道整治指導思想和規(guī)劃原則....20
4.3河道治理的.目標....20
5工程設計....21
5.1設計依據(jù)....21
5.2工程規(guī)劃....22
5.3河道整治規(guī)劃設計....22
5.4河堤工程設計....24
5.8清淤疏浚工程設計....32
5.9堤頂防洪道路設計....33
5.10安全防護欄設計....33
6.工程管理....37
6.3交通與通訊設施....38
6.4防汛搶險設施....38
7.施工組織設計....38
7.1施工條件....38
7.2建筑材料....38
7.3施工導流....39
7.4主體工程施工....39
7.5施工交通運輸....41
7.6施工總體布置....41
7.7施工進度計劃....42
8、環(huán)境影響評價....42
8.1環(huán)境影響評價的目的與依據(jù)....42
8.2環(huán)境影響分析....43
8.3環(huán)境保護措施....44
8.4結論....46
9、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46
9.1 編制說明....46
9.2 投資估算結果....49
9.3 資金籌措....49
10.工程經濟評價....50
10.1概述....50
10.2評價依據(jù)....50
10.3國民經濟評價....50
10.4國民經濟評價指標....52
11、結論與建議....56
11.1綜合評價....56
11.2結論....57
11.3建議....58
附: 1、**縣北川河(西山段)河道治理工程平面布置圖
2、**縣北川河(西山段)河道治理工程橫斷面圖
河道治理可行性研究報告范文二
第一章 項 目 概 況
1.1 項目名稱:河綜合治理工程
1.2 承辦單位:市建設委員會
1.3 承辦單位負責人 : 某某
1.4 承辦單位概況 市建設委員會是主管市城鎮(zhèn)基礎建設的國家執(zhí)法單位。
近年來市建委高度重視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土地征用和各項建 設規(guī)劃管理,嚴格按《城市規(guī)劃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 規(guī)劃法實施辦法》以及城市規(guī)劃有關行政法律、規(guī)范、規(guī)定 以法執(zhí)政,為市的城鎮(zhèn)建設做出了突出貢獻。
1.5 編制依據(jù)
( 1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6 年 9 月 7 日第 6 號文《市 政府第 6 次市長辦公會議紀要》 ;
( 2) 《市政府第 21 次市長辦公會議紀要》
( 3 )亳政辦 [2006]53 號文《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 發(fā)市河治理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 ;
( 4) 《市河治理工程實施方案》 ;
( 5) 《河截流工程初設技術方案》 ;
( 6 )市建委提供的設計基礎資料。
1.6 編制范圍 項目建設的背景、必要性、布局、建設條件、工程設計、 節(jié)能環(huán)保、組織管理、實施計劃、投資概算、經濟及社會效 河道綜合治理工程項目可行性報告 益評價等。
1.7 項目概況
1.7.1 工程選址 市河治理 工程選址 于河市 城區(qū)段 , 其北起渦河,南至 南 二環(huán)路, 全長 9550 米, 覆蓋范圍包括河兩岸延伸 30 米范圍。
1.7.2 建設內容 項目工程內容主要包括:河底清淤、截污工程、河坡整 治、亮化、河岸綠化、人行休閑道路鋪設、節(jié)點景觀及泵房、 配電房輔助設施建設八個方面。
1.7.3 建設規(guī)模 河底清淤 320.88 萬立方 ; 截污管道鋪設 23.875km, 其中 主干管 19.1 km ,支管 4.775km ;河坡整治面積 191000 ㎡, 二級平臺建設面積 34380 ㎡, 自由活動大空間平臺面積 12000 ㎡;干砌石塊和濕砌塊石體積 19100m ,斜面護坡石塊 11460 m 、墊層 820 m ;路燈、草坪燈、景觀射燈等 691739 個;人 行休閑道路鋪設 57300 ㎡; 節(jié)點景觀及泵房、 配電房共計 3000 平方米;拆遷還原 3000 平方米。
1.7.4 項目實施進度 本工程預計從 2008 年 7 月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 至 2009 年 12 月底結束。
1.7.5 投資估算 工程概算投資為 27179 萬元,所需資金由市地方財政配 套 3179.37 萬元,其余 2.4 億元申請國建資金解決。
1.7.6 項目效益 項目國民經濟凈現(xiàn)值( ENPV )6262411.13 萬元;經濟內 3 3 3 河道綜合治理工程項目可行性報告 部收益率( EIRR ) 33.47%, 大于社會折現(xiàn)率 10% 。
1.8 項目評價結論 1 、恢復主城區(qū)河道水環(huán)境的意義重大。
因為市區(qū)河道既是美麗的自然景觀,又是天然排水通 道。
而整治好城市內河,使其排水作用得到充分發(fā)揮,就能 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城市生命線”安全。
隨著經濟建設的高 速發(fā)展、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主城面積、人口、城市化程度 和排水、排污量等主要因素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規(guī)劃、設計 趕不上變化,滯后嚴重,應當重新規(guī)劃水環(huán)境治理與保護, 高度重視天然水系和水體在城市生態(tài)系統(tǒng)和人居環(huán)境中的 作用,將城區(qū)河道水環(huán)境擺到與綠地同等重要的位置上來。
2 、項目建設對當?shù)亟洕?的發(fā)展具有具有 重要
河道治理方案
河道治理方案(一):
縣河道整治方案
為整頓全縣河道管理秩序,規(guī)范采砂經營活動,確保我縣境內河道采砂秩序正常和河道環(huán)境優(yōu)美,按照縣委、縣人民政府有關會議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則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實施辦法》、《四川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綿陽市河道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堅持“依法實施,整改完善,嚴格監(jiān)管,持續(xù)穩(wěn)定”的基本原則,加強河道管理,抓好河道環(huán)境綜合整治,切實提高我縣河道安全行洪、安全渡汛的潛力,確保全縣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二、總體目標透過集中開展清理整治專項行動,使河道砂石開采規(guī)范有序,無偷采、亂采行為。
三、整治范圍
整治的范圍是:縣境內涪江干流。第一期為古城境內。
四、整治資料
(一)河道內采砂:砂石開采許可狀況、采挖是否貼合設計規(guī)范要求、是否有渾水入江、是否有偷洗沙金現(xiàn)象等。
(二)河道內亂堆亂放,對河道防洪安全以及堤防、橋梁、管線造成隱患的。
五、具體辦法
此次河道環(huán)境整治采取部門治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集中整治與分別對待相結合的原則。透過宣傳政策、巡查、檢查、處罰等辦法,部門與鄉(xiāng)鎮(zhèn)通力合作。
六、組織領導
(一)加強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縣委、縣政府成立由政協(xié)副主席任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河道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水務局委派同志參加。工作組辦公室設在鎮(zhèn)政府,負責統(tǒng)一指揮、組織協(xié)調河道環(huán)境整治活動。
(二)明確整治工作職責。所涉及的水務、國土、環(huán)保、安監(jiān)、交通、林業(yè)、公安等部門及所屬鄉(xiāng)鎮(zhèn)要通力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嚴格按照職能職責認真履職,逐點切實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措施、整改制度并全力抓好落實。
(三)建立河道環(huán)境整治長效機制??h政府抽調公安、水務、國土等部門人員專門成立河道整治工作組,建立日常巡查制度,鄉(xiāng)鎮(zhèn)要結合整治活動,迅速建立鄉(xiāng)鎮(zhèn)、村、社三級聯(lián)管的河道環(huán)境整治新機制,建立河道管理分級負責的職責體系,簽定監(jiān)管職責書,全面完善河道環(huán)境整治管理機制。
七、時光安排
2月20日起,用15天時光對古城境內河道進行全面宣傳、巡查、整治。
(一)加強宣傳,營造良好氛圍。采取多種方式,如電視、宣傳車、宣傳單及組織村社干部或群眾會議,大力宣傳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強化宣傳力度,營造濃厚的整治氛圍。
(二)聯(lián)合執(zhí)法,強行整治階段
對不按通知要求自行整改的違法采砂業(yè)主,由整治領導小組組織聯(lián)合執(zhí)法隊伍集中取締和整改。
(三)鞏固提高階段
針對存在的問題,再次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職責單位或個人限期整改,同時加強對河道的巡查、檢查,持續(xù)河道正常的采砂環(huán)境。
(四)檢查驗收階段
由縣河道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按照本次河道整治的目標任務要求,對整治狀況進行全面檢查驗收。
河道治理方案(二):
**市人民政府令《**市河道管理辦法》
第23號
《**市河道管理辦法》已于**年6月12日經市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討論透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樹隆
****年八月九日
**市河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fā)揮江河湖泊堤防的綜合效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溝渠、撇洪溝、塘壩等)。
第三條 我市對河道的管理按水系實行分級管理與統(tǒng)一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市區(qū)建成區(qū)內的河道仍按現(xiàn)有管理體制進行管理。
第四條 本市堤防中的涵閘、通道閘按照“誰使用、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使用者或受益者負責閘門和啟閉機的運行、管理和維護(包括汛前封閉、汛中看護、汛后開啟等),河道管理部門負責檢查、監(jiān)督和技術指導。
第五條 開發(fā)利用河道水、土資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guī)劃、統(tǒng)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服從流域綜合規(guī)劃和防洪的總體安排。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處理防汛和河道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河道主管機關,縣(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qū)域的河道主管機關。
第八條 市河道主管機關管理河道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jù)上級河道主管機關的規(guī)定確定本行政區(qū)域內河道的防洪標準;
(二)審查和轉報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所建工程的規(guī)劃設計,并監(jiān)督實施;
(三)編制、執(zhí)行本行政區(qū)域內河道堤防的歲修計劃;
(四)制定、執(zhí)行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防洪調度方案;
(五)擬定本行政區(qū)域內河道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并督促實施;
(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執(zhí)行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河道綜合開發(fā)利用、防治水害規(guī)劃;
(七)負責制定本行政區(qū)域內河道水政監(jiān)察巡查制度;
(八)負責處理一、二級堤防和跨縣(區(qū))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縣(區(qū))河道主管機關管理河道的主要職責:
(一)審查轉報本行政區(qū)域內河道管理范圍內所建工程的規(guī)劃設計;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執(zhí)行本行政區(qū)域內河道的綜合開發(fā)利用規(guī)劃、防治水害規(guī)劃、防洪調度方案和清障計劃;
(三)管理、維修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河道,持續(xù)工程安全完整;
(四)籌集并統(tǒng)籌安排河道工程維護、除險加固、更新改造和管理運用等專項經費;
(五)建立本行政區(qū)域內河道水政監(jiān)察巡查制度;
(六)處理本行政區(qū)域內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市、縣(區(qū))河道管理機構行使同級河道主管機關授予的職權,具體實施管轄區(qū)域內的河道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繁昌縣、三山區(qū)設立的長江河道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長江河道的管理工作,業(yè)務上理解市河道管理機構的指導。各縣設立的內河河道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內河河道的管理工作。五萬畝以上圩口按管轄區(qū)域設立的河道管理機構,行使縣河道主管機關授予的職權,負責管轄區(qū)域內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河道整治與建設
第十二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設單位和個人在按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xù)前,務必按下列程序將工程建設方案報河道主管機關審查:
(一)在市長江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機構提出意見經同級河道主管機關初審,逐級上報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
(二)在城南、城北防洪圈堤管理范圍內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機構提出意見,報市河道主管機關審查;
(三)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圍內興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機關審查??缈h(區(qū))的河道報市河道主管機關審查。
涉及岸線的,應依法取得岸線使用許可;涉及航道的,應事先征求交通、海事、港航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經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工程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務必按審查意見和審查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施工中應當理解河道主管機關及河道管理機構的監(jiān)督、指導,竣工后應有河道主管機關及河道管理機構參加驗收,確認貼合防洪安全標準的,方可啟用。
第十四條 河道的設計洪水位,務必以河道主管機關確定的數(shù)據(jù)為準。
跨越河道的橋梁和棧橋等建筑物,其梁底務必高于設計洪水位,并貼合防洪和航運的要求。
跨越河道的管道、線路的凈空高度務必貼合防洪和航運的要求。
在河道兩岸及灘地修建碼頭、泵房、船臺、道路等建筑物及設施,一般不得伸出岸灘或超出灘地的高程。確需伸出岸灘或高出灘地的,應盡可能減少阻水面積,并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
第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的工程所涉及堤段的維修、管理和防汛任務,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單位負責,河道主管機關及河道管理機構應當檢查、監(jiān)督和指導。
第十六條 確需利用堤防或護堤地兼做公路的,務必按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程序履行報批手續(xù),并按規(guī)定要求施工。
未鋪路面的堤防,在泥濘期間,除防汛搶險車輛外,其他車輛不得通行;已鋪路面的堤防,除防汛搶險車輛外,河道管理機構應根據(jù)路面鋪設標準對其他車輛限制通行。
第十七條 城鎮(zhèn)建設和發(fā)展不得占用河道灘地。沿河城鎮(zhèn)在編制和審查規(guī)劃時,應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第四章 河道保護
第十八條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兩岸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以內的區(qū)域;長江干堤及其成圈堤防的以山代堤段,其管理范圍不小于相鄰堤防的管理范圍。
第十九條 堤防兩側務必有護堤地,凡已預留、征用、劃撥、歷史構成或公認的護堤地,包括堆土區(qū)、加固堤防填塘區(qū)、外灘地、壓滲平臺、防滲鋪蓋和減壓井等,屬于國家所有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由市、縣(區(qū))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確權發(fā)證,埋設界樁,由河道管理機構負責管理使用;屬于群眾所有的,其使用理解河道管理機構監(jiān)督、管理。
新建堤防或尚無護堤地的堤段,由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按批準的堤防設計標準劃定護堤地:
(一)長江江堤,臨水側不得少于50米,背水側不得少于30米;
(二)市區(qū)的鋼筋砼防洪墻,臨水側所有的坡地、灘地,背水側從原土堤腳起不得少于10米,從防洪墻起不得少于15米;土堤臨水側不得少于30米,背水側不得少于20米;
(三)5萬畝以上圩口堤防,臨水側不得少于30米,背水側不得少于20米;
(四)其他河道的堤防,臨水側和背水側均不得少于10米。
第二十條 堤防兩側營造防護林、條,務必貼合防洪安全要求。
河道堤防的防護林、條,由河道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營造和管理,間伐、更新務必經縣以上河道主管機關批準;進行撫育、更新性采伐和用于防汛搶險的采伐,按國家規(guī)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二十一條 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在河道內修建圍墻、圍灘、房屋等阻水、挑流工程,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煤灰、泥土、垃圾、沉船、排筏;
(二)擅自在堤防、護堤地范圍內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立窯、埋葬、挖塘、取土、采砂石、爆破、開展集市貿易;
(三)在堤防安全保護區(qū)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活動;
(四)在堤身鏟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
(五)在堤身防滲鋪蓋、壓滲平臺上植樹;
(六)在堤身、岸坡及臨河十米寬的灘地上耕種;
(七)在河道防護林以外的河灘地、行洪通道內栽植高桿作物;
(八)在水閘管理范圍的水域內捕魚、停船(閘管單位因工作需要除外)。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城市防洪墻頂平臺及通道行駛各類車輛,損壞防洪墻設施、翻越欄桿、穿越和跨越防洪墻進行黃砂運輸?shù)然顒印?/p>
第二十三條 進行下列活動,務必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石、取土、淘金等;
(二)在河灘地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fā)掘和修建工程設施;
(三)填高河灘地面、向河道內拋石、沉梢以及進行其他影響河道泄洪和堤防安全的活動;
在內河河道內采砂,務必領取河道主管機關頒發(fā)的批準證書,方可開采;在長江河道內采砂依據(jù)國務院《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長江堤防、城市圈堤、5萬畝以上圩口堤防等重要堤防應當劃定安全保護區(qū)(一般堤段管理范圍外100米內,砂基堤段管理范圍外200米內)。在安全保護區(qū)內一般不得鉆探、爆破、挖礦、打井、挖塘等,特殊狀況確需進行的,應征得河道主管機關同意。
第二十五條 在河道、涵閘管理范圍內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禁止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因排污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河道主管機關有權責令排污單位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排污單位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六條 開發(fā)利用河道管理范圍的水、土資源,應貼合江河綜合利用規(guī)劃,不得影響防洪安全,不得損壞堤防和水工程。
河道灘地不得占用,確需臨時占用的,應當經當?shù)睾拥拦芾韱挝煌?,嚴格控制占用時光,并按規(guī)定向河道管理部門繳納占用補償費。
第五章 河道清障
第二十七條 下列阻水障礙,務必限期改建或者予以清除:
(一)嚴重束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橋梁,未經批準在河道內修建影響安全泄洪的碼頭、棧橋、泵房、船臺、渡口等;
(二)河灘地上的圍堤、圍墻、房屋、高桿植物(防浪林除外)及其他阻水建筑物;
(三)河灘地及行洪區(qū)內修建的影響行洪安全的道路、渠堤;
(四)河道內棄置的礦渣、砂石、煤灰、垃圾、泥土等;
(五)河道內堆放的影響行洪的物料,設置的攔河漁具,沉置的船、排筏;
(六)按規(guī)定需要鏟除、鏟低的生產圩堤;
(七)其他影響河道安全泄洪的阻水障礙物。
第二十八條 長江干堤、5萬畝以上圩口堤防堤身及護堤地內已有的各類危及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務必限期拆除。
第二十九條 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阻水及危及防洪安全的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由市、縣(區(qū))防汛指揮部責令設障者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縣(區(qū))防汛指揮部組織強行清除,并由設障者負擔全部清障費用。
第六章 經 費
第三十條 河道堤防的運行管理費用,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由市、縣(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分別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三十一條 受益范圍明確的防洪工程,河道主管機關依據(jù)規(guī)定向受益區(qū)的工商企業(yè)、農場、城鎮(zhèn)居民和個體經營者,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征收辦法及標準由市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市財政、物價部門另行制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二條 建設項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土地、設施或損壞河道工程的,建設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等,務必向河道主管機關或河道管理機構繳納河道管理費。
第三十四條 河道主管機關收取的費用,納入同級財政統(tǒng)一管理,專項用于堤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和設施的更新改造,結余資金可連年結轉使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wěn)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jù)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jù)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xù);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雖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jù)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情節(jié)輕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桿作物的;
(二)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準圍墾河道的。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職責:
(一)侵占、毀壞堤防、護坡、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及其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jiān)測、水文地質監(jiān)測設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
第三十八條 在長江河道內非法采砂的,按照《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及《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對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起訴,又拒不執(zhí)行處罰決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條 妨礙河道監(jiān)理、河道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務,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四十一條 河道主管機關、河道管理機構和閘管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和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河道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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