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業(yè)的行業(yè)管理與會計核算的主要依據是國家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4月1日實施的《典當管理辦法》, 其資質要求為: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yè)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yè)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
并且要求典當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典當行由商務部頒發(fā)《典當經營許可證》,并在1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典當行《特種行業(yè)許可證》。
經營下列業(yè)務: (一)動產質押典當業(yè)務; (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yè)務; (三)房地產(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當業(yè)務; (四)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 (五)鑒定評估及咨詢服務; (六)商務部依法批準的其他典當業(yè)務。 第二十六條 典當行不得經營下列業(yè)務: (一)非絕當物品的銷售以及舊物收購、寄售; (二)動產抵押業(yè)務; (三)集資、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四)發(fā)放信用貸款; (五)未經商務部批準的其他業(y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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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業(yè)務: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
(征求意見稿)
一、會計科目及其使用說明
資產類
抵押貸款
質押貸款
應收綜合費
絕當物品
絕當物品減值準備
負債類
應付絕當溢價
預收綜合費
損益類
綜合費收入
絕當物品銷售收入
其他收入
絕當物品銷售成本
抵押貸款
一、本科目核算典當企業(yè)根據有關規(guī)定發(fā)放的抵押貸款。
二、抵押貸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收當房地產并發(fā)放抵押貸款時,按貸款金額,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支付的貨幣資金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按預收的綜合費用金額,貸記“預收綜合費”科目。
(二)收回抵押貸款時,按收回貸款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按計提的抵押貸款損失準備,借記“貸款損失準備——計提的抵押貸款損失準備”科目,按抵押貸款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借貸雙方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三、典當企業(yè)應當定期或至少在每年年度終了,對抵押貸款進行全面檢查,并合理地計提貸款損失準備。對于不能收回的抵押貸款應當查明原因,追究責任。對確實無法收回的,經批準后確認為減值損失,沖銷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
經批準將抵押貸款確認為呆賬時,按確認的減值損失二、質押貸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四、本科目應按當戶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典當企業(yè)計提的絕當物品減值準備。三、------------------------------
典當行業(yè),相對于工業(yè)企業(yè)來說,具有特殊性,根據其特殊性,所編制的會計分錄,如下:
1、收到抵押物,發(fā)放當金
借:抵押貸款
貸:銀行存款
2、每月計算利息收入
借:應收利息
貸:利息收入
3、實際收到利息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利息
4、當抵押物被贖回
借:銀行存款
貸:抵押貸款
5、抵押物到期,無法被贖回
借:絕當物品
貸:抵押貸款
6、將抵押物拍賣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yè)務收入
借:其他業(yè)務成本
貸:絕當物品
典當業(yè)的行業(yè)管理與會計核算的主要依據是國家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4月1日實施的《典當管理辦法》,
其資質要求為: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yè)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yè)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
并且要求典當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典當行由商務部頒發(fā)《典當經營許可證》,并在1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典當行《特種行業(yè)許可證》。經營下列業(yè)務:
(一)動產質押典當業(yè)務;
(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yè)務;
(三)房地產
典當行業(yè),相對于工業(yè)企業(yè)來說,具有特殊性,根據其特殊性,所編制的會計分錄,如下:1、收到抵押物,發(fā)放當金 借:抵押貸款 貸:銀行存款 2、每月計算利息收入 借:應收利息 貸:利息收入 3、實際收到利息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利息 4、當抵押物被贖回 借:銀行存款 貸:抵押貸款 5、抵押物到期,無法被贖回 借:絕當物品 貸:抵押貸款 6、將抵押物拍賣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yè)務收入 借:其他業(yè)務成本 貸:絕當物品典當業(yè)的行業(yè)管理與會計核算的主要依據是國家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4月1日實施的《典當管理辦法》,其資質要求為: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yè)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yè)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
并且要求典當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典當行由商務部頒發(fā)《典當經營許可證》,并在1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典當行《特種行業(yè)許可證》。
經營下列業(yè)務: (一)動產質押典當業(yè)務; (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yè)務; (三)房地產。
典當業(yè)務: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 (征求意見稿) 一、會計科目及其使用說明 資產類 抵押貸款 質押貸款 應收綜合費 絕當物品 絕當物品減值準備 負債類 應付絕當溢價 預收綜合費 損益類 綜合費收入 絕當物品銷售收入 其他收入 絕當物品銷售成本 抵押貸款 一、本科目核算典當企業(yè)根據有關規(guī)定發(fā)放的抵押貸款。
二、抵押貸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收當房地產并發(fā)放抵押貸款時,按貸款金額,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支付的貨幣資金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按預收的綜合費用金額,貸記“預收綜合費”科目。
(二)收回抵押貸款時,按收回貸款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按計提的抵押貸款損失準備,借記“貸款損失準備——計提的抵押貸款損失準備”科目,按抵押貸款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借貸雙方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三、典當企業(yè)應當定期或至少在每年年度終了,對抵押貸款進行全面檢查,并合理地計提貸款損失準備。
對于不能收回的抵押貸款應當查明原因,追究責任。對確實無法收回的,經批準后確認為減值損失,沖銷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
經批準將抵押貸款確認為呆賬時,按確認的減值損失金額,借記“貸款損失準備——計提的抵押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 已確認并轉銷的呆賬損失,如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貸款損失準備——計提的抵押貸款損失準備”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當戶和當物類別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典當企業(yè)根據有關規(guī)定發(fā)放的抵押貸款。
質押貸款 一、本科目核算典當企業(yè)根據有關規(guī)定發(fā)放的質押貸款。 二、質押貸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收當動產或財產權利并發(fā)放質押貸款時,按貸款金額,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支付的貨幣資金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按預收的綜合費用金額,貸記“預收綜合費”科目。 (二)收回質押貸款時,按收回貸款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按計提的質押貸款損失準備,借記“貸款損失準備——計提的質押貸款損失準備”科目,按質押貸款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借貸雙方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三、典當企業(yè)應當定期或至少在每年年度終了,對質押貸款進行全面檢查,并合理地計提貸款損失準備。對于不能收回的質押貸款應當查明原因,追究責任。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經批準后確認為減值損失,沖銷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 經批準將質押貸款確認為呆賬時,按確認的減值損失金額,借記“貸款損失準備——計提的質押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
已確認并轉銷的呆賬損失,如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貸款損失準備——計提的質押貸款損失準備”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當戶和當物類別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典當企業(yè)根據有關規(guī)定發(fā)放的質押貸款。 應收綜合費 一、本科目核算典當企業(yè)發(fā)放抵押貸款或質押貸款時根據有關規(guī)定應收未收的綜合費用。
二、確認綜合費收入時,按綜合費收入金額,借記本科目、“預收綜合費”等科目,貸記“綜合費收入”科目。收到綜合費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典當企業(yè)應當定期或至少在每年年度終了,對應收綜合費進行全面檢查,并合理地計提壞賬準備。對于不能收回的應收綜合費應查明原因,追究責任。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經批準后確認為壞賬損失,沖銷提取的壞賬準備。 經批準將應收綜合費確認為壞賬時,按確認的壞賬金額,借記“壞賬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
已確認并轉銷的壞賬損失,如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當戶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典當企業(yè)發(fā)放抵押貸款或質押貸款時根據有關規(guī)定應收未收的綜合費用。 絕當物品 一、本科目核算典當企業(yè)在當戶超過規(guī)定期限未贖當也未續(xù)當時確認絕當的物品。
二、確認絕當物品時,按絕當物品的初始估價金額,借記本科目,按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借記“貸款損失準備——計提的抵(質)押貸款減值準備”科目,按尚未收回的貸款金額,貸記“抵押貸款”、“質押貸款”等科目,按尚未收回的利息金額,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按尚未確認的利息收入金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按借貸雙方之間的差額,貸記“營業(yè)外收入”科目或借記“營業(yè)外支出”科目。 三、典當企業(yè)應當定期或至少在每年年度終了,對絕當物品進行全面檢查,并合理地計提絕當物品減值準備。
絕當物品的賬面價值超過可收回金額的,應按其差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絕當物品減值準備”科目,貸記“絕當物品減值準備”科目。已確認資產減值損失的絕當物品價值又得以恢復的,應在已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范圍內,按可收回金額超過其賬面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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