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補助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接受的政府補助,按照應確認的金額,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或“非限定性收入”明細科目。
對于接受的附條件政府補助,如果民間非營利組織存在需要償還全部或部分政府補助資產或者相應金額的現時義務時(比如因無法滿足政府補助所附條件而必須退還部分政府補助時),按照需要償還的金額,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等科目。 (二)如果限定性政府補助收入的限制在確認收入的當期得以解除,應當將其轉為非限定性捐贈收入,借記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細科目,貸記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細科目。
(三)期末,將本科目各明細科目的余額分別轉入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借記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細科目,貸記“限定性凈資產”科目,借記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細科目,貸記“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 五、期末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會計分錄應當是:1、收到財政拔款時,借:銀行存款408萬元,貸:限定性收入(非限定性收入)408萬元2、支付費用時,借:在建工程408萬元,貸:銀行存款408萬元。土地使用費也可做入無形資產按受益年份期限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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