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危險品的航空運輸可以追溯到20世紀50年代。
那時,航空運輸的危險品主要是農藥和極少量的放射性同位素。當時的中國民航局為此先后擬定了《危險品載運暫行規(guī)定》和《放射性物質運輸的規(guī)定》。
60年代初期,中國民航僅通航蘇聯、緬甸、越南、蒙古和朝鮮等周邊國家。 國際國內貨物運輸量都非常有限。
1961年后,為確保航空運輸的安全,根據上級指示,規(guī)定民航客貨班機一律不載運化工危險品和放射性同位素。但此后的十余年間隨著我國對外交往的日趨活躍,對外貿易的不斷發(fā)展,巴航(PIA)、法航(AIR FRANCE)相繼開航中國。
中國民航也開辟了北京-莫斯科、北京-上海-大阪-東京、北京-卡拉奇-巴黎和北京-德黑蘭-布加勒斯特-地拉那航線,進口化學危險品的空運需求不斷增多。國內航線上雖不能載運危險品,但越來越多的化學工業(yè)品走進人們的生活,民航運輸部門不得不面對如何確定托運人所托運的貨物是否屬于危險品,是否可以收運的問題。
而外航承運到達中國的貨物中也常包含有危險物品,且最終目的地通常為航班終點站以外的其他城市。如何把這些危險品轉運到其最終目的地呢?第一次社會需求的大增促使政府解除禁令。
“1974年4月,經中國政府批準,中國民航國際航線及其國內航段聯運危險貨物,均參照國際航空運輸協(xié)會(IATA)的統(tǒng)一規(guī)定承運。 1976年1月起,又恢復承運放射性同位素,并擬定了《航空運輸放射性同位素的規(guī)定》。
1979年9月,中國民航局下發(fā)實行《化學物品運輸規(guī)定》,對化學物品的空運作了比較完整的規(guī)定?!保ㄕ浴懂敶袊拿窈绞聵I(yè)》) 正是有了上述“均參照國際航空運輸協(xié)會(IATA)的統(tǒng)一規(guī)定承運”的規(guī)定,才使得以后的28年來我國危險品航空運輸雖然發(fā)生了一些小事故(incident),卻也基本上保證了運輸安全和飛行安全。
這是因為“國際航空運輸協(xié)會(IATA)的統(tǒng)一規(guī)定”是根據國際上各種新型化工產品和高科技產品層出不窮和航空運輸業(yè)每年發(fā)生的新情況不斷修訂和完善的。指導我們危險品運輸操作的正是國際航空運輸協(xié)會出版發(fā)行的名為《RESTRICTED ARTICLES REGULATIONS》(RAR) 的法規(guī)性刊物。
以后聯合國的專門機構國際民航組織(ICAO)各成員國簽訂了《芝加哥公約》附件十八,公布了《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導則》(Technical Instructions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by Air簡稱TI)。 國際航協(xié)將其RAR改名為《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簡稱DGR,其基本內容與國際民航組織的TI取得一致。
多年來,我們都是按照這個統(tǒng)一規(guī)定辦理危險品運輸的。當然,取得幾十年安全運輸的成果,離不開一代又一代貨運人一絲不茍、精益求精、毫不走樣地按規(guī)定辦事的科學精神。
中國民航危險品運輸存在的問題 法律、法規(guī) 歐美發(fā)達國家在危險品航空運輸方面的立法情況。其適用法律的最高層是國際公約,如《芝加哥公約》附件十 八、《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導則》。
其次是本國的法律,如:德國的《危險物品運輸法案》、《德國航空法案》、《航空執(zhí)照法令》;美國聯邦航空局(FAA)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 Transportation 49(簡稱CFR49);荷蘭、加拿大等國的《危險物品法案》(The Dangerous Goods Act)等。 一些歐洲國家還遵守歐洲聯合航空管理局制定的《聯合航空管理規(guī)定》(Joint Aviation Regulations-Operations 簡稱 JAR-OPS)。
第三是由民航主管機構制定的危險物品運輸的行業(yè)規(guī)章以及運輸企業(yè)自己制定的“手冊”。 我國也適用《芝加哥公約》附件十八和《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導則》。
但我國自己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作為民用航空業(yè)的根本大法,不可能詳細規(guī)定出危險品運輸的細節(jié)問題。多年來我們都是以“紅頭文件”的形式下發(fā)、重申規(guī)定,較為凌亂,不成系統(tǒng)。
這顯然是不夠的。還需要制定一部具有操作指導性的專門法規(guī),以強化法制化管理。
各運輸企業(yè)為操作的規(guī)范化,還應該編寫本企業(yè)的“危險品運輸手冊”。這樣才構成了完整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法律體系。
有哪些方面需要法律規(guī)范的呢? 首先,托運人方 - 負責危險品的分類、包裝、地面運輸。 托運人可以分為幾種類型:①產品的生產廠家;②貿易經銷商;③產品購買人;④產品使用人。
從理論上來講,這四種人都應該熟悉所托運貨物的理化性質。產品出廠時也應該有說明書,儲運注意事項。
事實上很多產品都沒有明確的說明,更沒有該產品空運時的注意事項。 上述托運人也并非都了解,事實上也不關心貨物的性質,他只關心航空公司能否收運其貨物,能否盡快運到目的地。
問題的關鍵在于托運人不關心貨物的性質和包裝是否會對整個空運過程、乘坐飛機的旅客、同機裝載的其他貨物和行李以及參與運輸活動的其他人員產生任何不利影響,而是想方設法只要能把貨物托運出去就行了。 托運人的行為需要規(guī)范。
代理人方 - 負責普通貨物與危險品的識別、運輸文件的檢查。這里所說的代理人是指航空公司的簽約銷售代理人。
我們不妨來分析一下代理人對于危險品空運所持的態(tài)度與心理活動。雖然目前民航局規(guī)定代理人不能收運危。
歐美發(fā)達國家在危險品航空運輸方面的立法情況。
其適用法律的最高層是國際公約,如《芝加哥公約》附件十八、《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導則》。其次是本國的法律,如:德國的《危險物品運輸法案》、《德國航空法案》、《航空執(zhí)照法令》;美國聯邦航空局(FAA)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 Transportation 49(簡稱 CFR 49);荷蘭、加拿大等國的《危險物品法案》(The Dangerous Goods Act)等。
一些歐洲國家還遵守歐洲聯合航空管理局制定的《聯合航空管理規(guī)定》(Joint Aviation Regulations-Operations 簡稱 JAR-OPS)。第三是由民航主管機構制定的危險物品運輸的行業(yè)規(guī)章以及運輸企業(yè)自己制定的“手冊”。
我國也適用《芝加哥公約》附件十八和《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導則》。但我國自己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作為民用航空業(yè)的根本大法,不可能詳細規(guī)定出危險品運輸的細節(jié)問題。
多年來我們都是以“紅頭文件”的形式下發(fā)、重申規(guī)定,較為凌亂,不成系統(tǒng)。這顯然是不夠的。
還需要制定一部具有操作指導性的專門法規(guī),以強化法制化管理。各運輸企業(yè)為操作的規(guī)范化,還應該編寫本企業(yè)的“危險品運輸手冊”。
這樣才構成了完整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法律體系。有哪些方面需要法律規(guī)范的呢? 首先,托運人方 - 負責危險品的分類、包裝、地面運輸。
托運人可以分為幾種類型:①產品的生產廠家;②貿易經銷商;③產品購買人;④產品使用人。從理論上來講,這四種人都應該熟悉所托運貨物的理化性質。
產品出廠時也應該有說明書,儲運注意事項。事實上很多產品都沒有明確的說明,更沒有該產品空運時的注意事項。
上述托運人也并非都了解,事實上也不關心貨物的性質,他只關心航空公司能否收運其貨物,能否盡快運到目的地。問題的關鍵在于托運人不關心貨物的性質和包裝是否會對整個空運過程、乘坐飛機的旅客、同機裝載的其他貨物和行李以及參與運輸活動的其他人員產生任何不利影響,而是想方設法只要能把貨物托運出去就行了。
托運人的行為需要規(guī)范。 代理人方 - 負責普通貨物與危險品的識別、運輸文件的檢查。
這里所說的代理人是指航空公司的簽約銷售代理人。我們不妨來分析一下代理人對于危險品空運所持的態(tài)度與心理活動。
雖然目前民航局規(guī)定代理人不能收運危險品。但對于代理人來講,危險品運輸仍然是十分吸引人的。
危險品不同于普通貨物,收運手續(xù)復雜,要求高。弄不好還會出事故,招致罰款,砸了牌子。
但是他們又很清楚“做危險品”會帶來很大利潤,也拓寬了客戶面,擴大了市場占有率。一些代理公司的銷售人員使用不法手段也可以謀得個人利益,于是,就會有人鋌而走險,就會有人弄虛作假,也就埋下了事故隱患。
代理人的行為需要規(guī)范。 承運人方 - 負責危險品的收運、裝卸、倉儲、配裝管理。
近年來,航空運輸領域的市場競爭十分激烈,以至于航空公司的中層以上干部言必談效益。只要能提高經濟效益,什么方法都可以用。
在這種情況下,傳統(tǒng)的‘重客輕貨’思想有了很大改變,許多經營者好像突然發(fā)現,哦,原來搞貨運還有這么大的好處!既可以減少投入,又可以在最后時刻提高飛機載運率,創(chuàng)造高效益。于是乎貨物成了各航空公司爭奪的對象,為爭奪貨源可謂各出奇招。
卻忽視了至關重要的,對于航空公司而言是不可一日不談的問題 — 安全。如出口俄羅斯的服裝,采用真空加壓的辦法以縮小貨物體積;深圳至北京的活海魚采用一噸重的大桶外加制氧機組以保證充足氧氣;出口塑料打火機批量很大,輕信貨主稱未充氣體而不去仔細檢查。
又如1999年4月12日,青島至廣州的SZ4632航班運輸的一票貨物,在卸機時發(fā)現包裝破損,有毒液體泄露,使在場工作的17名人員不同程度的中毒,周圍的行李、貨物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經調查此票危險物品是按照普通貨物收運的。1999年10月10日,長春至北京X2518航班運輸的一票危險物品,貨物卸回倉庫后,倉庫內的放射性物質檢測裝置報警,后來經過北京市衛(wèi)生防疫站和401所檢測,確定此票貨物放射性活度達到15居里,人體近距離接近會產生嚴重后果,此次事件引起公安和環(huán)保部門高度重視。
經過調查,托運人未按照危險物品運輸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2000年4月14日,北方航空公司溫州至北京CJ6256航班上10件630公斤申報品名為“服裝、配件”貨物,其中一件貼有放射性物質黃色II級標簽,系運輸等級為II級的放射性物質…… 如此多的安全隱患,航空公司有無責任?承運人的行為同樣需要規(guī)范。
因而,完善我國危險品航空運輸的法律法規(guī)體系刻不容緩。 業(yè)務 培訓 近十年來,空運危險品的運輸量呈指數型增加。
據2001年的不完全統(tǒng)計,僅北京一地進出港量就已超過4000噸。參與這項工作的人員并非都經過嚴格的 培訓 。
包括托運人、銷售代理人、包裝代理人和地面運輸裝卸人員、卡車駕駛員等在內的許多人缺乏應有的常識,更缺乏法制觀念。不知道該如何做?自己應該承擔什么責任?根據國際航協(xié)DGR中有關托運人責任的規(guī)定,托運人必須接受危險品航空運輸的 培訓 。
遺憾的是,目前國內幾個主要的危險品托運人未經過。
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的基本要求:(1)使用民用航空器載運危險品的運營人,應先行取得該航空管理方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
(2 )實施危險品航空運輸應滿足下列要求: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發(fā)布的現行有效的《危險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細則》,包括經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理事會批準和公布的補充材料和任何附錄;該航空管理方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中的附加限制條件。(3)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對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實施監(jiān)督管 理;民航地區(qū)管理局依照授權,監(jiān)督管理本轄區(qū)內的危險品航 空運輸活動。
民航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管理權限,對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民航管理部門實施監(jiān)督檢查,不得妨 礙被檢查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 人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4)從事航空運輸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民航管理部 門關于危險品航空運輸方面的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追 究其法律責任。
危險物品,是指對人體健康、飛行安全、財產或者環(huán)境能夠構成危害,且在國際民航組織(ICAO)所頒布的《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指令》危險物品品名表中列明或者根據該《技術指令》分類的物質或者物品。
按照現行有效的國際標準,即國際民航組織的《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指令》和國際航協(xié)(IATA)的《危險物品規(guī)則》,航空運輸活動中的危險物品根據其種類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九大類:爆炸品、氣體、易燃液體和易燃固體、自燃物質和遇水釋放氣體物質、氧化劑和過氧化物、有毒和傳染性物質、放射性物質、腐蝕性物質、雜項危險物品。 根據危險物品的危險程度不同,危險物品則可以分為客貨機均可載運的危險物品、只限貨機運輸的危險物品、正常情況下禁止運輸但在有關國家特殊豁免可以載運的危險物品,以及在任何情況下都禁止運輸的危險物品。
這些危險物品中既有其危險性顯而易見的各類化工產品,也有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公眾容易忽視其危險性的物品,如香水、藥品、汽車、電器,還有經過特殊手段保鮮的水產品,甚至某些動物、水果在特殊情況下也具有一定的危險性。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fā)展,危險物品的種類還在不斷增加。
呵呵:預先檢查原則,即危險物品的包裝件在組裝集裝器和裝機之前,必須進行認真檢查,包裝件在完全符合要求的情況下,才可以繼續(xù)進行作業(yè)。
方向性原則,即裝有液體危險物品的包裝件均應當按照要求粘貼向上標簽。輕拿輕放原則,即在搬運或者裝卸危險物品包裝件時,無論是采用人工操作還是機械操作,都必須輕拿輕放,切忌磕、碰、摔、撞。
固定貨物、防止滑動原則,即危險物品包裝件裝入飛機貨艙后,為防止損壞,裝卸人員應當將其在貨艙內固定住,以免危險物品在飛機飛行中滑動或者傾倒。此外還有隔離原則,可接近原則。
2.1 危險貨物分為九類
2.1.1 第1類爆炸品(explosives)
2.1.2 第2類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compressd gases and liquefied gases)
2.1.3 第3類易燃液體(flammable liquids)
2.1.4 第4類易燃固體、自然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flammable solids sub-stances liable to spontaneous combustion and substances emitting flammable aseswhenwet)
2.1.5 第5類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oxidizing substances and organic peroxides)
2.1.6 第6類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poisons and infectious substances)
2.1.7 第7類放射性物品(radio active substances)
2.1.8 第8類腐蝕品(corrosives)
2.1.9 第9類雜類(miscellaneous dangerous substances)
航空危險物品:
11 第9類 雜類
11.1 本類貨物系指在運輸過程中呈現的危險性質不包括在上述八類危險性中的物品。
11.2 本類貨物分為兩項:
11.2.1 第1項磁性物品
本項貨物系指航空運輸時,其包件表面任何一點距2.1m處的磁場強度H≥0.159A/m。
11.2.2 第2項另行規(guī)定的物品
本項貨物系指具有麻醉、毒害或其它類似性質,能造成飛行機組人員情緒煩燥或不適,以致影響飛行任務的正確執(zhí)行,危及飛行安全的物品。
中國民用航空局令 第216號 《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guī)定》(CCAR-276-R1)已經2012年12月24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長李家祥2013年9月22日 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危險品航空運輸管理,促進危險品航空運輸發(fā)展,保 證航空運輸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有關法律、行政 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國內公共航空運輸經營人(以下簡稱國內經營 人)、在外國和中國地點間進行定期航線經營或者不定期飛行的外國公共 航空運輸經營人(以下簡稱外國經營人)以及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有關 的任何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依據職責對全國危險品 航空運輸活動實施監(jiān)督管理,中國民用航空地區(qū)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 區(qū)管理局)依據職責對轄區(qū)內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實施監(jiān)督管理。第四條 本規(guī)定中下列用語,除具體條款中另有規(guī)定外,含義如下:(一)“危險品”是指列在《技術細則》危險品清單中或者根據該細 則歸類的能對健康、安全、財產或者環(huán)境構成危險的物品或者物質。
(二)《技術細則》是指根據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制定的程序而定期 批準和公布的《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 Doc9284 號文件)?!? — (三)“經營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從事旅客、行李、貨物、郵件運輸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包括國內經營人和外國經營人。
(四)“托運人”是指為貨物運輸與承運人訂立合同,并在航空貨運 單或者貨物記錄上署名的人。(五)“貨運銷售代理人”是指經經營人授權,代表經營人從事貨物 航空運輸銷售活動的企業(yè)。
(六)“地面服務代理人”是指經經營人授權,代表經營人從事各項 航空運輸地面服務的企業(yè)。(七)“托運物”是經營人一次在一個地址,從一個托運人處接收的,按一批和一個目的地地址的一個收貨人出具收據的一個或者多個危險品包 裝件。
(八)“機長”是指由經營人指定的在飛行中負有指揮職能并負責飛 行安全操作的駕駛員。(九)“危險品事故”是指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聯,造成致命或者 嚴重人身傷害或者重大財產損壞或者破壞環(huán)境的事故。
(十)“危險品事故征候”是指不同于危險品事故,但與危險品航空 運輸有關聯,不一定發(fā)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員受傷、財產損壞或者破 壞環(huán)境、起火、破損、溢出、液體滲漏、放射性滲漏或者包裝物未能保持 完整的其他情況。任何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并嚴重危及航空器或者機上 人員的事件也被認為構成危險品事故征候。
(十一)“例外”是指本規(guī)定中免于遵守通常適用于危險品某一具體 項目要求的規(guī)定。(十二)“包裝件”是指包裝作業(yè)的完整產品,包括包裝物和準備運 輸的內裝物。
(十三)“集合包裝”是指為便于作業(yè)和裝載,一個托運人用于裝入 一個或者多個包裝件并組成一個操作單元的一個封閉物,此定義不包括集 裝器。(十四)“集裝器”是指任何類型的貨物集裝箱、航空器集裝箱、帶 網的航空器托盤或者帶網集裝棚的航空器托盤,此定義不包括集合包裝。
(十五)“包裝物”是指具有容納作用的容器和任何其他部件或者材 料。(十六)“始發(fā)國”是指在其領土內最初將貨物裝載于航空器上的國 —3 — 家。
(十七)“聯合國編號”是指為識別一種物質或者一組特定的物質,而由聯合國危險品運輸專家委員會所指定的四位數字編碼。第五條 經營人和其他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從事危 險品航空運輸活動應當遵守現行有效的《技術細則》及其補充材料和任何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其他民航局規(guī)范性文件 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六條 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的相關單位應當建立自查制度,對 直接關系航空運輸安全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管理程序、培訓大綱、人 員資質等實施自查,使之保持最新有效,相關規(guī)定得到嚴格執(zhí)行。第二章 危險品航空運輸的限制和豁免 第七條 危險品航空運輸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和《技術細則》規(guī)定的詳細 規(guī)格和程序。
第八條 除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術細則》規(guī)定經始發(fā)國批準可以運輸的情況外,禁止下列危險品裝上航空器:(一)《技術細則》中規(guī)定禁止在正常情況下運輸的危險品;(二)受到感染的活動物。第九條 禁止通過航空郵件郵寄危險品或者在航空郵件內夾帶危險 品,《技術細則》中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禁止將危險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作為航空郵件郵寄。郵政企業(yè)、快遞企業(yè)收寄危險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guī)定處罰。
第十條 任何航空器均不得載運《技術細則》中規(guī)定的在任何情況下 禁止航空運輸的物品和物質。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況的物質和物品,不受本規(guī)定的限制:(一)已分類為危險品的物品和物質,根據有關適航要求和運行規(guī)定,或者因《技術細則》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裝上航空器時。
航空器上載運的上述物品和物質的替換物,或者因替換已被卸下的物 品或者物質,除《技術細則》允許外,應當按本規(guī)定進行運輸。(二)旅客或者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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