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間諜法明確規(guī)定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動員、組織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及各企業(yè)事業(yè)組織,都有防范、制止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動員、組織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
第五條 反間諜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第六條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二十五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專用間諜器材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確認。
第二十六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對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行為,都有權向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清事實,負責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檢舉人、控告人。對協(xié)助國家安全機關工作或者依法檢舉、控告的個人和組織,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修訂的總體考慮有三點:一是以現(xiàn)行國家安全法的內容為基礎,突出反間諜工作特點;二是總結反間諜工作的經(jīng)驗,將實踐檢驗有效、且反間諜工作確需的措施上升為法律規(guī)定;三是注意與正在起草的法律協(xié)調一致。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現(xiàn)行國家安全法。根據(jù)總則,國家安全法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wèi)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而制定的。
修法重點:明確公安、保密等機關的協(xié)作配合
據(jù)介紹,考慮到反間諜工作的順利開展除了依靠國家安全機關履行職責外,還需要多部門的協(xié)作配合,此次修法在明確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主管機關的基礎上,規(guī)定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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