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chǎn)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jīng)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fā)展的需要,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jù)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jīng)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zhí)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 機關、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nèi)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jié)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
機動車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發(fā)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fā)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并監(jiān)制。
第十條 準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
但是,經(jīng)國家機動車產(chǎn)品主管部門依據(jù)機動車國家 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yè)生產(chǎn)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jīng)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guī)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 機動車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 (二) 機動車登記內(nèi)容變更的; (三) 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 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根據(jù)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shù)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fā)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yǎng)。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jù)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guī)定不同的報廢標準。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guī)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
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jiān)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guī)定,設置統(tǒng)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jīng)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zhí)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
機關、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nèi)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chǎn)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jīng)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fā)展的需要,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jù)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jīng)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zhí)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 機關、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nèi)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jié)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
機動車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發(fā)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fā)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并監(jiān)制。
第十條 準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
但是,經(jīng)國家機動車產(chǎn)品主管部門依據(jù)機動車國家 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yè)生產(chǎn)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jīng)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guī)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 機動車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 (二) 機動車登記內(nèi)容變更的; (三) 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 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根據(jù)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shù)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fā)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yǎng)。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jù)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guī)定不同的報廢標準。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guī)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
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jiān)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guī)定,設置統(tǒng)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chǎn)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jīng)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相適應。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fā)展的需要,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jù)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jīng)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zhí)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關、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nèi)容。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jié)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
機動車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發(fā)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fā)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并監(jiān)制。
第十條 準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
但是,經(jīng)國家機動車產(chǎn)品主管部門依據(jù)機動車國家 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yè)生產(chǎn)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jīng)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guī)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 機動車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 (二) 機動車登記內(nèi)容變更的; (三) 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 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根據(jù)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shù)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fā)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yǎng)。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jù)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guī)定不同的報廢標準。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guī)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
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jiān)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guī)定,設置統(tǒng)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來源于網(wǎng)頁鏈接。
一、判斷題1、機關、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2、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nèi)容。3、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4、乘坐出租汽車和公交車時,可以攜帶少量鞭炮。5、不得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
6、行人在道路上通行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7、人行橫道信號燈綠燈閃爍時,準許行人進入人行橫道。
8、非機動車應當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9、轉彎的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yōu)先通過。10、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nèi)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11、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12、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期間,不得駕駛機動車。
13、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14、機動車上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15、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guī)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16、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改變機動車型號、發(fā)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17、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zhí)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18、在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應當減速靠右行駛,并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19、在居民居住區(qū)內(nèi),機動車應當?shù)退傩旭偅茏屝腥恕?0、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可以不系安全帶。
21、行車中遇到盲人行進時應該用喇叭示意讓其躲開。22、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不準行車。
23、在機動車道上不得從機動車左側下車。24、駕駛人在駕駛機動車時可以撥打接聽手持電話。
25、駕駛機動車下陡坡時可以空擋滑行。26、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zhì)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27、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遇鬧市及人口稠密地區(qū)應繞行。28、在高速公路上可以進行試車和學習駕駛機動車。
29、除執(zhí)行緊急公務的人民警察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30、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準倒車、逆行,不準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
31、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可以在緊急停車帶和路肩上低速行車。32、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fā)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33、機動車應當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除按規(guī)定施劃的停車泊位外,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34、國家設有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35、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xiàn)場的,應當標明位置。36、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現(xiàn)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
37、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報警。38、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報警。
39、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fā)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40、在道路上發(fā)生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
41、在道路上發(fā)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撤離事故現(xiàn)場,自行協(xié)商損害賠償事宜。42、當事人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車輛不能自行移動的,當事人可以自行處置。
43、因收集證據(jù)需要扣留事故車輛的,應該將事故車輛存放在當事人要求存放的地點。44、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shù)臓幾h,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diào)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zhí)行職務,必須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jiān)督。46、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不嚴格執(zhí)法以及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47、在交通事故處理中,交通警察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應當回避。48、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49、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50、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51、一年內(nèi)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nèi)不得駕駛機動車。52、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53、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54、未經(jīng)許可,任何單位。
交通安全知識問答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道條》),是什么時間發(fā)布,什么時間施行的? 答:是一九八八年三月九日由國務院發(fā)布的,從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的。
2、《道條》的性質(zhì)是什么? 答:是國家一項重要的治安行政法規(guī),是人們在道路交通活動中的行為準則,是加強道路交通管理、制裁交通違章、肇事 行為的法律依據(jù)。 3、《道條》適用的地域范圍是什么? 答: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管理之下的所有道路。
具體包括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 4、《道條》適用的人員范圍是什么? 答:包括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的活動人員。
5、道路通行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答:安全原則,靠右通行原則,各行其道原則,服從指揮原則。 6、什么是安全原則? 答:一切車輛和行人在通行時必須堅持安全第一的思想,遇有不安全因素出現(xiàn)時,不得通行。
7、什么叫車輛? 答:車輛是地面交通運輸工具的總稱。《道條》所稱的車輛是指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8、什么是機動車? 答:機動車是有動力裝置的車輛,它一般由發(fā)動機、底盤、車身和電器設備等幾個基本部分組成。 9、機動車分哪幾類? 答:分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等。
10、什么是非機動車? 答:非機動車是以人力或畜力為動力的車輛。 11、非機動車有幾類幾種? 答:非機動車分人力車和畜力車兩類和自行車、三輪車、平板車、馬車、手推車、滑輪車、殘疾人專用車等七種。
12、什么是道路交通標志? 答:道路交通標志是用圖案、符號、方案特定的顏色和幾何形狀,向人們傳達道路信息,表達交通管理指令的靜態(tài)交通安全設施。 13、道路交通標志有幾種? 答:有警告標志、禁令標志,指示標志、指路標志和信息標志五種。
14、人類生活中四件大事是哪四件? 答:衣、食、住、行。 15、現(xiàn)代交通一般分幾類? 答:分為空中交通、水上交通、鐵路交通、道路交通、地下交通(地下鐵路)五類。
16、道路交通三要素是什么? 答:一是人(包括行人、乘車人、騎車人、駕車人)。二是車(包括機動車、非機動車)。
三是路(包括公路、城鎮(zhèn)街道、胡同、里巷)。 17、參與交通活動的有哪四種人? 答:行為、乘車人、騎車人、駕車人。
18、道路劃分為哪兩大部分? 答:道路劃分為人行道和車行道兩大部分。 19、你能說出馬路上哪些標線的名稱? 答:橫躺在公路或街道上象班馬紋似的白色線,叫“人行橫道線”;豎躺在公路或街道中間的長長的黃色、白色實線,叫“中心線”;道路兩側長長的白色虛線,叫“分道線”;劃在路口周圍的白色線條,叫“停止線”。
交通標線還包括“導流線”、“指示箭頭”等。 20、十字路口的紅綠燈各是什么信號? 答:紅燈是停止信號,綠燈是通行信號。
21、汽車上什么燈、夜間亮,照得馬路亮堂堂? 答:汽車前面象兩只大眼睛,叫“大光燈”夜間亮,照得馬路亮堂堂。 22、汽車上什么燈,閃閃亮,汽車轉彎它指方向? 答:汽車前面象兩只小眼睛,叫“方向燈”,閃閃亮,汽車轉彎它指方向。
23、汽車上什么燈發(fā)紅光,保持距離,別相撞? 答:汽車后面兩個紅色燈,叫“剎車燈”,發(fā)紅光,保持距離,別相撞。 24、在公路上做哪些活動是妨礙交通,也是不安全的? 答:在公路或街道上玩球類、滑旱冰、坐滑輪車、追逐玩耍等,都是妨礙交通和不安全的。
25、設在人行道和車行道之間的交通護欄的作用是什么? 答:用來保護行人在人行道上行走安全和防止行人走入車行道或隨意橫穿車行道。 26、參與道路交通活動,應樹立哪“三個”觀念? 答:應樹立機動車先行、公交客車優(yōu)先通行和讓他人先行的觀念。
27、在沒有劃分人行道和車行道上行走,怎樣確保安全? 答:要緊靠路邊行走并隨時注意避讓車輛。 28、行人怎樣安全過馬路? 答:走人行橫道、人行天橋或地道;沒有設人行橫道、人行天橋或地道的路段,要注意左右來車,特別是不要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公路;要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迅速通過。
29、怎樣文明乘車? 答:應在站臺或人行道上等候,待車輛停穩(wěn)后依次先下后上,不要擁擠扒、吊;上車后主動給老弱病殘者讓座,拉好扶手,身體任何部分不得伸出車外,不準跳車。乘坐貨運車輛時,不準站立,不準坐在車廂欄板上。
30、集體外出怎樣注意交通安全? 答:集體外出應列隊乘車或走路,隊伍應靠右邊人行道上行進,沒有劃分人行道和車行道的,應靠右邊行走;不準隨便離開隊伍,更不準在公路上追逐玩耍,或三五成群地并肩行走或聚集停留,妨礙交通。 31、交通指揮旗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①用于指揮重要機關、單位的車輛出入口。
②用于指揮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軍警車輛。③用于指揮運輸超體積的危險物品的車輛。
32、交通信號的紅色旗和綠色旗各起什么作用? 答:紅色旗展示時,不準車輛通行,駛臨車輛停車避讓。綠色旗展示時,準予車輛通行。
33、二輪摩托車裝截,必須遵守哪些規(guī)定? 答:①駕駛員座位前不準載人、載物。②搭乘人員不準超過一人,搭乘人不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chǎn)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jīng)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fā)展的需要,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jù)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jīng)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zhí)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 機關、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nèi)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jié)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
機動車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發(fā)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fā)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并監(jiān)制。
第十條 準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
但是,經(jīng)國家機動車產(chǎn)品主管部門依據(jù)機動車國家 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yè)生產(chǎn)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jīng)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guī)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 機動車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 (二) 機動車登記內(nèi)容變更的; (三) 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 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根據(jù)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shù)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fā)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yǎng)。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jù)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guī)定不同的報廢標準。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guī)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
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jiān)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guī)定,設置統(tǒng)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第七十六條修改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決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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