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fā)展的需要,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jù)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zhí)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 機關、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jié)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
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發(fā)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fā)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并監(jiān)制。
第十條 準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
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jù)機動車國家 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yè)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guī)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 機動車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 (二) 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 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 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根據(jù)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shù)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fā)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yǎng)。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jù)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guī)定不同的報廢標準。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guī)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
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jiān)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guī)定,設置統(tǒng)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fā)展的需要,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jù)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zhí)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 機關、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jié)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
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發(fā)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fā)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并監(jiān)制。
第十條 準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
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jù)機動車國家 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yè)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guī)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 機動車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 (二) 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 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 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根據(jù)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shù)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fā)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yǎng)。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jù)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guī)定不同的報廢標準。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guī)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
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jiān)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guī)定,設置統(tǒng)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
學生安全自護小常識
一、馬路上應注意的交通安全
1、在馬路上要靠邊走,走在中間會妨礙車輛的通行,還有被撞
的危險。
2、走路時,不要邊走邊玩,也不要邊走邊看書。
3、如果是幾個人一道走,要排好隊靠邊走,隊伍應豎排,不要
橫著走,以免妨礙別人走路。
4、不要在馬路上打鬧、游戲、滑旱冰,容易出危險。
5、下雨天特別要注意前后的車輛,最好穿黃色的雨衣、雨鞋、
雨傘等雨具,以引起駕駛員的注意。打雨傘時,雨傘不要擋
住視線。更不能把雨傘當作對攻的玩具,以免刺傷人。
6、未滿12歲的兒童不能在馬路上騎車。
二、乘坐汽車時應注意的安全
1、不要將頭、手伸出窗外。
(1)橫穿馬路很容易出危險。
(2)三五成群橫著走在非人行道上,這樣最容易發(fā)生交通事故。(3)上、下班高峰過后,馬路上車輛稀少,因為路中車少人稀思想麻痹。
麻痹加麻痹就等于危險。(4)行走時一心兩用,邊走邊看書,或邊走邊想問題,或邊走邊聊天,邊走邊玩……這樣做,可能車子不來撞你,你倒自己去撞車子,因此也十分危險。
2.騎車安全 (1)不滿12周歲的孩子,不能在道路上騎車。這是交通規(guī)則規(guī)定的。
(2)不打傘騎車。(3)不脫手騎車。
(4)不騎車帶人。(5)不騎“病”車。
(6)不騎快車。(7)不與機動車搶道。
(8)不平行騎車。最后還要注意,在惡劣的天氣如雷雨,臺風,下雪,或積雪未化,道路結冰等情況下,也不要騎車。
二、交通安全類
我國《交通法》規(guī)定,我國在道路行駛的機動車,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機動車司機和前排座位乘客必須系安全帶。
1、行走時怎樣注意交通安全?
同學們上學和放學的時候,正是一天中道路交通最擁擠的時候,人多車輛多,必須十分注意交通安全。
1)在道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沒有人行道的道路,要*路邊行走。
2)集體外出時,最好有組織、有秩序地列隊行走;結伴外出時,不要相互追逐、打鬧、嬉戲;行走時要專心,注意周圍情況,不要東張西望、邊走邊看書報或做其他事情。
3)在沒有交通民警指揮的路段,要學會避讓機動車輛,不與機動車輛爭道搶行。
4)小學生在放學排路隊時要頭戴小黃帽,在霧、雨、雪天,最好穿著色彩鮮艷的衣服,以便于機動車司機盡早發(fā)現(xiàn)目標,提前采取安全措施。
2、橫穿馬路應該注意什么?
橫穿馬路,可能遇到的危險因素會大大增加,應特別注意安全。
一、《道路安全法》頒布的背景及重要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道路交通迅速發(fā)展,對經濟、社會發(fā)展發(fā)揮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但是總體上看,我國的道路交通發(fā)展與經濟、社會發(fā)展的要求不相適應,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fā)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別是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十分嚴峻,道路交通事故頻發(fā)。
我國不是世界上汽車最多的國家(最多的是美國),但交通事故死亡人數(shù)卻是全世界最多的。正是在這樣的大背景下,2004年,全國人大頒布實施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通過規(guī)范道路交通行為,明確權利義務關系,保護道路交通參與人的合法權益;通過確定法律制度,增強道路交通的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水平;通過規(guī)范執(zhí)法行為,增強公民的守法意識,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和暢通。
二、與學生交通活動有關的交通規(guī)則與安全知識 學生的主要任務是學習,但仍然不可避免地要和交通打交道。為什么,你每天都要上學、放學。
上學、放學你就要經過道路,然而就在這看似簡單、短暫的一段路程中,卻蘊藏著巨大的危險。每發(fā)生一次交通事故,所付出的代價是沉重的,損失是巨大的。
有多少家庭失去親人,有多少歡樂變成悲劇,有多少幸福化為烏有! (一)騎自行車的基本知識 1、大家都知道“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但有的同學會問,有的道路沒有非機動車道,有的道路連劃線都沒有,那么自行車該怎么走呀?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自行車要靠路邊行駛,原則上以路邊算起不能超過1.5米。 2、如果在行駛中遇到非機動車道被占了,或者路邊有障礙物,比如路邊停著一輛汽車,應該怎么辦呢?遇以這種情況要特別注意,應該先回頭看看后面有沒有來車,確認安全后,再從障礙物旁繞過去。
如果你連看都不看就直接從路邊向路中拐出去,就很有可能會被后面駛來的汽車撞上。 3、騎自行車要橫穿道路、橫過機動車道時,應當下車推行,如果道路上劃有人行橫道,還應當從人行橫道上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注意觀察來往的車輛,在確認安全后,要直行通過。
騎自行車的禁止性規(guī)定 1、不滿12周歲的,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 2、不準攀扶車輛。
現(xiàn)在汽車速度快了,這種情況比較少了,但出現(xiàn)了一種新的情況,就是騎自行車進攀扶摩托車。[蓮山 課~件]有的人騎車圖省力,就一手搭在摩托車上讓摩托車帶著走,有的甚至用繩子綁在摩托車后面,讓摩托車拖著走,這些行為都是十分危險的,一旦遇到道路上有什么特殊情況,往往采取措施不及,造成車毀人亡。
3、不得雙手離把或手中持物 有的同學騎車時,為了展示車技,雙手大撒把,而且還騎得飛快,殊不知道路不是雜技表演的場所,你圖一時的痛快,出了事故抱憾終生。還有的同學騎車時,一手扶車把而另一只手拿著東西,這種行為同樣是很危險的。
通事故,往往就發(fā)生在一瞬之間,有時甚至連反應的時間都沒有。因此,在道路上每時每刻都應十分注意。
4、不準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什么叫扶身并行,就是二至三個人騎車,我搭你的肩,你扶我的背。
曲折競駛就是在道路上你追我趕,把道路當成賽場,有的是騎車在道路上拐來拐去,S形行駛。這些都是些不良好的交通行為,希望有這種行為的同學注意這一點。
5、我經常在路上,看見學生邊騎自行車邊聽戴著耳機聽Mp3,雖然時尚,但會造成注意力不集中,如果心不在焉,很容易發(fā)生危險。
交通安全在我心中 “嘀嘟,嘀嘟,嘀嘟……”又是一陣震撼人心的救護車聲,馬路上又出現(xiàn)了一片血跡:當事人躺在地上痛苦地呻吟,那呻吟中摻雜著無限的悔恨,肇事者無奈地望著流血不止的當事人,深深地嘆著一口口粗氣…… 據(jù)有關數(shù)據(jù)顯示,我國平均每秒有兩起車禍發(fā)生,每年有20000人死于車禍。
這觸目驚心的數(shù)字,重重地撞擊著人們那顆稚嫩的心。 交通是國民經濟的命脈,交通安全不僅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fā)展,也與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密切相關,國家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造成人們必要的生命財產及其他的經濟損失,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讓每個市民都依法做到交通安全在我心中。
馬路作為交通的載體,它傷害了無數(shù)人的生命,它不能沒有,但有了它卻有無休止的流血。 在出車禍前,如果人們剎一步車,停一步路,那就不會流血了,流血不但是痛苦的,更是心靈的撞擊,使人家破人亡,那這樣的車禍是不應該出的,這樣的犧牲又有什么意義呢?血是可以止的,但缺一只腳或少一只手,成為殘疾,你愿意嗎? 人們如果不注意安全,那事故將會像“非典”一樣傳播起來,也許受害者不是你,是他,但也許明天就是你了,因為不遵守交通規(guī)則,造成財產損失,這值得嗎?為什么不能遵守交通法則呢? 還記得去年在我家門口發(fā)生的一起交通事故。
那是一個十字路口,一輛從珠江花園開來的摩托車正往炎帝廣場方向開去,一輛從泰山路開往譚家山的貨車與其相撞,他們都想比對方先過十字路口,結果相撞了,摩托車司機被摩托車壓倒在地,不能動彈,貨車上的木材散了一地,擋風玻璃如同蜘蛛網一般,碎了一半,司機頭部流血不止。疾駛而來的救護車將他們接走了…… 如果他倆都慢一步,肯定不會這樣。
正所謂“退一步海闊天空”呀!難道就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而流血嗎?這讓人覺的馬路不是一片安寧的地方,更像是一片“戰(zhàn)場”,司機們就是一位位“戰(zhàn)士”,但馬路不是戰(zhàn)場,他們也不是戰(zhàn)士,真正的戰(zhàn)士是為國捐軀,而他們卻是為的私人利益。 難道大家愿意聽到慘烈的叫聲,撞車的轟隆聲,都愿意自己家破人亡? 讓交通安全在我們心中時時出現(xiàn),讓那使人心靈震撼的聲音不再出現(xiàn)交通安全征文 為深入學習和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交通安全法規(guī),進一步增強中學生的交通安全意識,為盡快在全縣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知識,提高中學生的現(xiàn)代交通文明素質,使我們從小養(yǎng)成自覺遵守交通法規(guī)的良好行為,提高中學生自我保護能力,最大限度的預防和減少中小學生交通傷亡事故,保證祖國花朵健康成長,再次舉辦了天津市中小學生交通安全征文活動。
我作為一名中學生想先對其進行分析一下。 天津市 1.城市交通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的觀念有待進一步更新,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 目前的城市規(guī)劃主要是土地利用規(guī)劃,城市交通規(guī)劃與土地利用規(guī)劃的相互結合、相互反饋做得不夠。
交通研究的著眼點主要放在道路網絡上,對影響交通發(fā)展的政策因素考慮不足,造成在規(guī)劃實施中對于政策的變化無所適應,規(guī)劃缺乏應有的彈性和應變能力。 2.道路容量不足 雖然道路建設不斷增加,但交通擁擠沒有明顯緩解,道路容量仍然不足,主要原因是車輛的增長速度遠遠超過道路建設增長的速度,道路擁擠,交通秩序混亂,道路建設速度跟不上機動車車輛增加的速度,城區(qū)缺少停車場,其問題主要存在于太平路擁擠上。
3.公交站牌位置不當及損壞后的維修,公交車車次不均 因為天津市是直轄市發(fā)展公交較早,經過幾次改革后雖然有了很大進步,但還是有一些較隱蔽或人少地區(qū)有一些較老的站牌,還有一些站牌受到人為或非人為的破壞后沒有及時的維修,都會使司機犯迷糊,這也給經常出行的人們帶來了許多不便。 4.停車場嚴重不足 近年來,由于私家車的迅猛發(fā)展,這給城區(qū)帶來了很大麻煩,尤其體現(xiàn)在夜晚停車上。
居我了解到目前為止城區(qū)還沒有一個停車場,一些私家車要么直接停在路邊,要么停在小區(qū)里面。細心的人就會發(fā)現(xiàn)夜幕降臨之后,氣象臺路、友誼路等路邊停滿了車子,致使本來就小的可憐的道路變的更加狹窄,這給交通安全帶來了很大隱患。
交通發(fā)展的對策措施 為迎接即將到來的機動化挑戰(zhàn),解決我縣交通現(xiàn)狀存在的問題,并滿足城市新世紀發(fā)展和居民高水平出行需求的需要,實現(xiàn)長期、穩(wěn)定的可持續(xù)發(fā)展,我縣交通發(fā)展的相應對策措施應重視以下幾點: 1. 我國城市機動化剛剛起步,建立一種合理控制交通需求的發(fā)展戰(zhàn)略,這對于城區(qū)今后的繁榮和發(fā)展,防止交通擁擠、環(huán)境污染是一個具有深遠意義的戰(zhàn)略選擇。 2. 大力發(fā)展公共交通,增開公交線路,適度發(fā)展小汽車交通,合理引導自行車交通發(fā)展,控制發(fā)展摩托車交通,嚴格禁止燃油助力車。
3. 城市貨運交通全部實現(xiàn)汽車化,嚴禁其它貨運工具在市區(qū)內銷售和行駛。貨運汽車應向大型化和小型化以及集裝箱化方向發(fā)展,貨運交通應避開交通高峰時間,大力開展夜間運輸,避免貨運汽車白天經過市中心區(qū)和交通擁擠路段、夜間經過居住區(qū)。
4. 加強交通法規(guī)的宣傳工作,經常組織。
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交通事故的定義為:車輛在道路上有過錯或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件。也就是說,構成交通事故要有4個要件:即車輛、道路上、交通違法行為或過錯、損害后果。
淺析道路交通事故新定義
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5項的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這是我國法律對道路交通事故定義的闡述,具有法律效力,要想對道路交通事故有深刻地認識,就要準確地領會這一定義的含義。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的主體,一方必須是車輛。即發(fā)生道路交通的事故的雙方或者是兩車之間、或者是人車之間發(fā)生的刮擦、碰撞或直接影響等形成的事故,有一方必須是車輛。《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對車輛進行了界定,這里的車輛包括各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可以有相對方可以沒有相對方,車輛因側翻導致自己損失的事故就是沒有相對方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對方可以是一方也可以是多方,多輛車發(fā)生追尾的事故就是相對方是多方的道路交通事故。
其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地域范圍是道路,發(fā)生在道路以外的事故一般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道路”的含義也做了解釋,即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還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應當說,凡在這些場所發(fā)生的事故都應當屬于道路交通事故。這時排除了那些在家庭私有車庫、私有場院內的場所等那些非公眾通行的地方發(fā)生的事故。
再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個主觀因素是過錯或者意外。在法律意義上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認識到結果的發(fā)生而追求結果的發(fā)生,駕車追求撞人結果的發(fā)生,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就是故意,這一行為不是交通肇事行為,而是故意傷害。過失是行人應該認識到結果的發(fā)生而沒有認識到或認識到結果的發(fā)生但輕信能夠避免,最終結果發(fā)生的心理狀態(tài)。違反交通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是一種過失行為,是一種最為常見的肇事行為。發(fā)生意外的情況,也就是意外事件,主要是指發(fā)生了當事人意想不到的情況。如由于客觀原因使道路狀況變化、剎車失靈等。區(qū)分當事人的主觀故意和客觀因素,對于明確道路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有著很重要的意義。解釋中還提到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是指由于發(fā)生了道路交通事故,給雙方當事人或者財產損失的后果。如果雖然發(fā)生了碰撞,但對雙方當事人沒有造成任何的傷害或損失,也就談不上為交通事故了。
新中國最早的有關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規(guī)是1951年經政務院批準,由公安部公布的《城市陸上交通管理暫行規(guī)定》,但是該法并沒有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隨后又出臺了幾部有關道路交通的部門規(guī)章,也都沒有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直至1991年國務院發(fā)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才第一次明確地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規(guī)定:“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它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和外延的變遷也是我國對外交流的需要。日本對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是,由于車輛在交通中所引起的人的死傷或物的損失。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對交通事故的定義是,道路交通事故是在道路上所發(fā)生的意料不到的有害的或危險的事件。道路交通事故新的定義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事故定義去掉了違法行為這個在過去處理的交通事故的必要因素,將過失改為過錯,并增加了意外事故。新定義與國外定義比較,類似的地方都是在道路上或在交通中引起的死傷或物損的意外事件。但是無論是美國定義中的“意料不到的危害的或意外的事件”,還是日本定義中的“由于車輛在交通中所引起的人的死傷或物的損壞”,對當事人的主觀方面來說都隱含了過錯或者意外,從這個角度而。言,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新定義與美國、日本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這反應出在交通事故處理方面我國正在與國際接軌
1、步行安全常識 步行外出時要注意行走在人行道內,在沒有人行道的地方要靠路邊行走。
橫過馬路時須走過街天橋 或地下通道,沒有天橋和地下通道的地方應走人行通道;在沒劃人行橫道的地方橫過馬路時要注意來往車輛 ,不要斜穿、猛跑;在通過十字路口時,要聽從交通民警的指揮并遵守交通信號;在設有護欄或隔離墩的道 路上不得橫過馬路。 2、騎車安全常識 騎車外出的同學,出行前要先檢查一下車輛的鈴、閘、鎖、牌是否齊全有效,保證沒有問題后方可 上路。
在道路上要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劃分車道要靠右邊行駛。通過路口時要嚴守信號,停車不要越 過停車線;不要繞過信號行駛;不要騎車逆行;不扶肩并行;不雙手離把騎車;不攀扶其他車輛;不在便道 上騎車。
在橫穿4條以上機動車道或中途車閘失效時,須下車推行;騎車轉彎時要伸手示意,不要強行猛拐 。 3、駕車安全常識 凡有駕駛執(zhí)照的人員來到學校后,都應到保衛(wèi)處綜合科辦理駕駛執(zhí)照備案手續(xù),綜合科將會向你提出 安全要求,制定安全學習時間等。
出車前一定要認真檢查車輛,確認車輛無故障后方可出車;出車時還要帶 齊有關證件,行車中要隨時注意標志牌,以防走錯路線無故造成違章。另外一定要切記酒后不能駕車。
4、乘車安全常識 乘車時要現(xiàn)下后上,排隊上車,不要亂擁亂擠以免踩傷或為小偷作案提供條件。車停穩(wěn)時,才能上下 車,不能搶車、扒車。
乘車時不可將頭或手伸出窗外,以免受到傷害。乘長途汽車,一定要忍住瞌睡。
在睡眠時,若司機急剎車,巨大的慣性可能給你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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